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南京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王某某、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7閱讀量:(1393)
遼寧省大洼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38號
原告:南京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某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闞世毅,遼寧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qū)戶籍居民,現(xiàn)下落不明。
被告:劉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職業(yè)不詳,遼寧省大洼縣戶籍居民,現(xiàn)下落不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原告南京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為與被告王某某、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劉大偉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趙占武、人民陪審員信羚參加評議,于2014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南京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闞世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南京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訴稱:2008年3月13日,原告與被告劉某某簽訂《合同書》一份,被告在原告處購買機床兩臺,總價款145000元。被告劉某某按約定給付了部分貨款。2010年3月17日被告劉某某出具欠條一份,寫明尚欠機床款58000元。后因被告劉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療,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9月21日還款20000元,并在原欠條上重新出具了欠款38000元的欠條。因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應連帶償付欠款,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給付拖欠的貨款38000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某未作書面答辯,未出庭應訴及舉證。
被告劉某某未作書面答辯,未出庭應訴及舉證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于1996年7月16日登記結婚,被告劉某某曾于2003年3月31日以個人獨資的形式成立了盤錦萬友裝飾裝潢廠,現(xiàn)該企業(yè)已注銷。2008年3月13日,被告劉某某以盤錦萬友裝飾裝潢廠名義與原告南京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合同書》,購買原告生產(chǎn)的剪板機和折彎機各一臺,機器設備總價款為145000元。被告劉某某陸續(xù)給付了部分貨款,并于2010年3月17日為出具了欠款58000元的欠條。后被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給付原告貨款20000元,并為原告在劉某某出具的欠條上重新出具了欠款38000元的欠條。現(xiàn)原告無法查找到二被告,認為二被告對給付貨款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給付拖欠的貨款38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庭審陳述;《合同書》及被告王某某為原告出具的欠條;盤錦萬友裝飾裝潢廠的企業(yè)檔案;結婚登記申請書及審查處理結果;被告王某某和劉某某的常住人口詳細;大洼縣大洼鎮(zhèn)興順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和盤錦市興隆臺區(qū)創(chuàng)新街道辦事處鶴鄉(xiāng)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的書面證實、公告費收據(jù)在卷佐證,這些證據(jù)經(jīng)審查,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各自義務。被告王某某、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以原告的陳述及提交的確有證明效力的證據(jù)確定案件的事實。本案中,被告劉某某以其經(jīng)營的盤錦某某裝飾裝潢廠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機床設備的買賣合同,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被告劉某某陸續(xù)給付了部分貨款,并以個人名義對未付的貨款出具了欠條,被告王某某對拖欠原告的貨款表示認可,不僅給付了部分貨款,又以個人名義重新為原告出具了欠條,為此應確定為二被告對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予以確認,原、被告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因在原、被告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對家庭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所產(chǎn)生債務應共同承擔,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貨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張,因二被告出具的欠條中未約定支付利息,為此其所請求的利息應從其主張權利即提出訴訟之日(2014年6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南京某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8000元,并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欠款數(shù)額的利息,直至付清止。
案件受理費375元(已減半收取,并預交),公告費260元,由被告王某某、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大偉
審 判 員 趙占武
人民陪審員 信 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 記 員 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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