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7閱讀量:(1238)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508民初6310號
原告:楊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某某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永忠,江蘇誠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沈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蘇州市某某區(qū)。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沈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永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沈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萬元及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履行還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萬元整,并寫下借條一張,言明于2015年11月20日歸還。但時至今日,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無奈之下,原告訴請法院依法裁決。
被告沈某某未作答辯及舉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被告沈某某向原告楊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茲向楊某某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圓整(¥10000.00),于2015年11月20日歸還。特此證明”,同日,原告通過其中國民生銀行賬戶轉賬給被告中國銀行賬戶1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歸還,遂引發(fā)訴訟。
以上事實,有借條、中國民生銀行支付業(yè)務回單(付款)憑證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沈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理應按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雙方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歸還的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原告楊某某借款10萬元,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以年利率6%為上限)計算至實際歸還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蘇州大觀名園支行,賬號49×××84,匯款時請注明案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審判員 顧建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劉 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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