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方某某民間借貸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07閱讀量:(1175)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宣民一初字第01386號
原告:吳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吳昀,安徽錦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遵蓮,安徽錦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qū)。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方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美齡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遵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方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吳某某訴稱:2013年2月2日,方某某從吳某某處借款2.3萬元整,用于生意上的周轉(zhuǎn)。該款方某某至今未還,吳某某訴至本院,請求判令方某某歸還吳某某借款2.3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吳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吳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吳某某的身份信息;
2、方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方某某的身份信息;
3、借條原件一份,證明方某某向吳某某借款的事實。
方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jù),視為對相應權利的放棄。
本院對吳某某所舉證據(jù)進行審查,認為吳某某提舉的證據(jù)均符合證據(jù)的三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jù)上述認定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13年2月2日,方某某向吳某某借款2.3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吳某某人民幣大寫貳萬叁仟元整¥23000.00此款系生意周轉(zhuǎn)具(借)人方某某2013年2月2日”。該款方某某至今未歸還,吳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方某某向吳某某借款人民幣2.3萬元,并出具借條,事實清楚,雙方借貸法律關系明確。吳某某要求方某某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方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吳某某借款本金2.3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75元,減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方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杜美齡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潘 巧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