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崔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0閱讀量:(1373)
安徽省岳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岳民一初字第00548號
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漢族,城鎮(zhèn)居民。
委托代理人:時永豐,安徽皖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
被告:儲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
被告:崔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務員。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崔某、儲某某、崔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28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時永豐、被告崔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儲某某、崔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某訴稱:2013年4月20日,崔某、儲某某出具借條向王某某借款320000元,承諾在2013年7月18日前還款,逾期不還承擔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崔某某出具擔保書對借款進行擔保。借款后三被告均未還款,無奈之下,王某某只得具狀訴訟,請求:1、判令崔某、儲某某共同償還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及相應違約金,崔某某對300000元本金及相應違約金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崔某另償還借款20000元及相應違約金。2、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崔某辯稱:崔某和儲某某共同向王某某借款300000元并由崔某某擔保是事實;崔某單獨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也是事實;至于20%違約金,雖然是事實,但是約定過高,崔某現(xiàn)在經(jīng)濟困難,請求法院予以核減。
儲某某、崔某某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狀和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崔某、儲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000元,出具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幣(大寫)叁拾萬元(¥300000.00元)。保證于2013年7月18日前還清,逾期未還按2.5%的利息計月息,并承擔借款金額20%的違約金,如需向法院訴訟,借款方愿意承擔訴訟所有費用。此據(jù),借款人:崔某、儲某某”。
同日,崔某某為崔某、儲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擔保,并出具個人借款擔保書一份,內(nèi)容為”擔保人崔某某,愿意為借款人崔某、儲某某于2013年4月20日的借款(大寫)叁拾萬元擔保。借款人到期未能償還此項借款時,本人愿意償還上述借款,并承擔相關責任(如支付違約利息及違約金等)。擔保期限不受限制。此據(jù),擔保人:崔某某”。
2013年4月28日,崔某向王某某出具收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收到王某某同志人民幣現(xiàn)金叁拾萬元(300000.00元),收款人:崔某,2013.4.28”。
2013年7月22日,崔某再次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王某某同志人民幣(大寫)貳萬元(¥20000.00元)此款于2013.7.25前還清,借款人(簽字):崔某,2013年7月22日”。
兩筆借款到期后,崔某、儲某某、崔某某均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王某某遂訴來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王某某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借條原件、擔保書原件、收條原件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卷,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崔某單獨出具借條以及與儲某某共同出具借條向王某某借款,在借條中對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等均進行了明確約定,雙方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均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崔某、儲某某所借300000元借款到期后,崔某、儲某某未能如期償還,已構成違約,故其應按雙方的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屬于損失范疇,雙方約定按照借款金額的20%計算即為60000元,未某過王某某實際損失的30%,本院予以支持。崔某關于違約金過高、要求予以核減的抗辯,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崔某某于2013年4月20日向債權人王某某出具擔保書,為崔某、儲某某的300000元借款提供擔保,在擔保書中雙方明確約定了擔保范圍,但未約定擔保責任的承擔方式,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其對保證期間的約定不明,依有關規(guī)定,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二年,故崔某某依法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崔某單獨向王某某所借20000元,其逾期未還,王某某要求崔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王某某要求崔某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因雙方在借條中未予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案經(jīng)調解不成,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崔某、儲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60000元;
二、被告崔某某對被告崔某、儲某某所欠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崔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60元,減半收取3530元,由被告崔某、儲某某、崔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儲潤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吳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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