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池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3閱讀量:(1150)
眉山市東坡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眉東民初字第302號
原告池某。
委托代理人蔣國安,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麗,四川達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原告池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池某的委托代理人蔣國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池某訴稱,2011年被告找到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2月1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轉款12萬元到被告賬戶后,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額為12萬元的借條一份,約定于2011年4月底歸還,但自2011年5月至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歸還借款,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借款12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劉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被告找到原告借款,被告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金額為12萬元的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池某人民幣120000.00元(大寫壹拾貳萬整)于2011年4月底歸還。”當日原告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轉款12萬元到被告賬戶?,F原告以被告未償還借款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人口信息、借條原件、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電話錄音及東坡區(qū)崇禮鎮(zhèn)崇禮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及原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條、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被告未按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的行為,是其對自己享有的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池某借款人民幣12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從2011年5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熊碧珍
審 判 員 郭旭東
人民陪審員 黃亞玲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汪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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