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9閱讀量:(120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庫民初字第2884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復光,新疆君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復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1年12月13日,被告賒欠原告苯板價值36000元未付,當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予以拒絕。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苯板款36000元及其利息4752.00元。
被告劉某某既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到原告苯板款36000元。事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引發(fā)訴訟。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且有欠條為據(jù),被告理應及時償還原告欠款。因被告至今未償還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某苯板款36000.00元。
二、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李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損失4752.00元
本案受理費818.8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如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本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徐春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徐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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