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吳某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9閱讀量:(169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輪臺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輪刑初字第76號
公訴機關(guān)某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貪污犯罪,由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執(zhí)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20日決定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沈玲利,新疆君和信(輪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輪檢刑訴字(2014)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貪污罪,于2014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審理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沈玲利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塔里木石油某勘探公司系全民所有制(國有企業(yè))分支機構(gòu),被告人吳某任該公司某井隊黨支部書記兼平臺副經(jīng)理期間,于2011年中旬至2013年初,先后五次將井隊廢舊鉆頭及一個新鉆頭私自賣給他人獲利16500元,用于個人消費。經(jīng)鑒定,涉案物品價值27129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退繳了上述涉案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吳某的供述及辯解,證人李某某的證言,書證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干部任免審批表、任職通知、公司廢舊物資處置辦法、關(guān)于鉆井隊現(xiàn)場鉆頭管理辦法的通知、涉案物品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公司證明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被告人吳某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身為國有企業(yè)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公司關(guān)于廢舊物資處置規(guī)定,多次擅自處理公司資產(chǎn)價值27129元,并將非法所得款項16500元占為已有,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主動退繳贓款,當庭自愿認罪,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不予采信。綜上,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廉潔性,打擊職務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吳某違法所得贓款165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建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孫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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