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王某、王某某民間借貸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19閱讀量:(136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庫民初字第811號
原告徐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任育民,新疆梨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漢族。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
原告徐某某訴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育民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2011年8月30日,被告王某從原告徐某某處借款240000元,約定2011年10月30日歸還。到期后,被告王某以種種理由拖延。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某在原借條上重新承諾,該借款于2014年12月31日一次性還清。但到期后,被告王某仍拒不歸還,故被告王某還應從還款之日支付利息。兩被告系夫妻,應共同償還債務。現原告徐某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王某某歸還原告徐某某借款240000元及利息63806元。
被告王某、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8日,原告徐某某與陳某某登記結婚。2011年8月30日,被告王某從原告徐某某處借款240000元,并給原告徐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在借條上,被告王某承諾該借款于2011年10月30日一次還清。2011年9月4日,原告徐某某的丈夫陳某某將240000元借款中的190000元,通過銀行卡轉入被告王某某銀行卡中。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某又在其給原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條上注明“續(xù)借到2014年12月31日,一次還清”。該借款至今未還。
另查,被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記結婚。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借條一份、銀行業(yè)務憑證一份、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二份及當事人的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從原告徐某某處借款240000元屬實,有被告王某給原告徐某某出具的借條及原告徐某某丈夫陳某某給被告王某某打款的銀行憑證予以證實,故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逾期未還款,應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但2014年4月18日,被告王某對原告徐某某借款續(xù)借至2014年12月31日,故該續(xù)借期間不算逾期,且原告徐某某與被告王某未明確約定續(xù)借期間的利息,則視為續(xù)借期間不支付利息。故原告徐某某主張的利息中續(xù)借期間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其他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該筆借款產生于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該筆借款及其產生的利息應屬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清償。被告王某、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某某借款240000元。
二、被告王某、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徐某某利息38791.62元(240000元×年利率6.33%÷365天×932天(從2011年10月30日到2014年4月18日及從2015年1月1日2015年2月5日止)】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2928.55元,由被告王某、王某某負擔2687.42元,原告徐某某負擔241.13元;保全費2039.03元,由被告王某、王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鈞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俞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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