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廖某某訴孫某某、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24閱讀量:(1460)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初(一)字第895號
原告廖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向潤秀,廣西正泰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廣西正泰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孫某某,男。
被告覃某某,女。
原告廖某某訴被告孫某某、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覃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周祖廣、覃柳娟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陳嫻擔任記錄。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潤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覃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廖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孫某某原系朋友關(guān)系,2011年3月被告孫某某打算買地皮建房子欲向原告借款,當時原告無現(xiàn)金可以出借,但被告通過原告了解到原告的丈夫在中國工商銀行河西支行有一張10000元的定期存款單,被告孫某某于是對原告說,若出借該款,歸還時相應利息亦會加倍還給原告,于是原告持丈夫身份證在2011年3月與被告孫某某共同前往中國工商銀行河西支行取出該10000元給被告孫某某,當時并未書寫借條。同年12月,被告孫某某再次找到原告,因建房費用較大,希望原告能將銀行存款出借給他,銀行產(chǎn)生的利息繼續(xù)會加倍歸還給原告,經(jīng)過猶豫再三,礙于朋友情面,原告還是將兩張以丈夫名字存入中國建設銀行兩年定期本金共計四萬元的存款單以及丈夫的身份證原件給了被告孫某某支取相應金額。在之后的日子里,被告孫某某又借口建房及其它事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均未書寫借條,僅口頭承諾加倍支付相應利息給原告。因被告孫某某一直未還錢,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前往被告孫某某居住地,希望被告孫某某能歸還相應借款,但此時被告告知原告,剛建好房子實在無錢歸還,愿意書寫借條,年底會支付一筆利息。在借條的規(guī)定還款期限內(nèi),經(jīng)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孫某某仍然不歸還借款,僅于2012年12月26日支付過九千多元的利息,本金一直未歸還。2013年8月27日,原告再次前往被告居住地,要求被告歸還相應借款,被告不但不歸還借款,被告覃某某還將原告打傷,導致原告昏倒在地,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三天后才稍有好轉(zhuǎn)。被告孫某某與覃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孫某某借款用于建房供夫妻共同居住,此款理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該款經(jīng)過原告多次催促,至今仍然沒有任何下落,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利,故訴至貴院,1、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幣66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從起訴之日起計付至法院生效判決履行的期限時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原告廖某某對其陳述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有:
1、借條原件1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6000元未還的事實;
2、結(jié)婚登記表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證明兩被告夫妻關(guān)系,孫某某的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工行儲蓄單、取款單、利息清單復印件各1份(加蓋公章),證明原告與被告前往工商銀行取款的時間以及取款數(shù)額和利息;
4、建行儲蓄單復印件2份(加蓋公章),證明被告孫某某前往工商銀行以原告丈夫的名義取款四萬元;
5、建行利息清單復印件2份(加蓋公章),證明被告孫某某以原告丈夫的名義取走在建行的利息。
被告孫某某、覃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jù)和進行書面答辯。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均有原件,可證明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全案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二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孫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寫一借條交由原告收執(zhí),內(nèi)容為:“2011年12月12日借到廖某某陸萬陸仟圓整,到2012年12月30日前還叁萬陸仟圓,到2013年5月30日還清。借款人:孫某某2012年6月29日”由于被告未能按時還款,原告遂于2014年4月25日訴至本院,要求1、判令兩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幣66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從起訴之日起計付至法院生效判決履行的期限時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自認于2012年12月26日收到被告的還款9500元,但認為被告歸還的是所借款項的利息。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孫某某向原告借款66000元,有借條為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自認于2012年12月12月26日收到被告歸還的9500元,但認為是歸還利息,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借條中未約定利息,是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關(guān)系,故該9500元應認定為歸還借款本金,被告還應償還原告66000元-9500元=56500元。并應從原告起訴之日開始支付逾期還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算。
關(guān)于被告孫某某、覃某某以夫妻一方名義對外所欠下的債務是否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quán)人就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quán)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quán)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故對于原告主張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承擔被告二人以夫妻一方的名義對外所欠下的債務的還款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某、覃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廖某某借款人民幣565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從2014年4月25日計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算)。
二、駁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廖某某負擔211元,被告孫某某、覃某某負擔1239元。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quán)利人可自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數(shù)額視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確定,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20-1187XXXXX,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處)。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覃 軍
人民陪審員 周祖廣
人民陪審員 覃柳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 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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