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與黃某某、馮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4-24閱讀量:(1402)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長洲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長民初字第573號
原告羅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俊山,廣西彤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邱悅,廣西彤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19XX年XX月2日出生,漢族,住廣西梧州市長洲區(qū)某某單元XX房。
被告馮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西梧州市長洲區(qū)某某單元XX房。
委托代理人鐘毅杰,廣西桂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馮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伍超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邱俊山、邱悅,被告黃某某、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鐘毅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某訴稱,兩被告是夫妻,原告與兩被告是湖南老鄉(xiāng),均在梧州做生意,長期以來,兩被告均有向原告借款。2008年9月29日,經原告與兩被告核對,兩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6627元。因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兩被告向原告清償借款本金96627及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計至兩被告還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一切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黃某某、馮某某辯稱,欠款發(fā)生于2008年,雙方簽訂的欠條也是2008年9月29日,之后原告一直沒有向被告追償欠款,起訴時已過訴訟時效。被告在2008年間與原告有生意上的往來,在簽訂欠條后原告一直有在被告處提取電線桿等相關貨物,其提取的貨物已基本抵銷了本案債權,被告沒有拖欠原告欠款,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29日,被告黃某某、馮某某向原告借款96627元,并出具欠條一張交予原告收執(zhí),欠條注明:今欠到羅某某96627元。被告黃某某、馮某某在欠款人處簽字。兩被告立下欠條后,原告在被告處拉走價值23600元的貨物用以抵債。其后,因兩被告未歸還余下欠款,原告遂訴至本院成訟。
以上事實,有欠條、詢問筆錄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證實,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應按照約定歸還全部借款。經原告確認,被告已以貨物抵銷債務23600元,兩被告至今尚欠原告73027元,被告應依法向原告歸還借款本金73027元。原告與被告在欠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故本院對被告稱該案已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予采納。同時,因雙方未約定欠款利息,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因此,被告黃某某、馮某某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起訴之日起即2015年5月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被告主張欠款已全部用貨物予以抵銷,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佐證,本院對此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馮某某歸還原告羅某某借款本金7302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自2015年5月7日起計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案件受理費2215元,減半收取1107元,由原告羅某某負擔270元,被告黃某某、馮某某負擔837元。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預交上訴費,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伍超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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