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甲、馬某乙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17閱讀量:(1496)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杜刑初字第00026號
公訴機關(guān)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張明君,安徽安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馬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馬鵬,安徽安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杜檢公訴刑訴(201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原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麗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甲及其辯護人張明君、被告人馬某乙及其辯護人馬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民事賠償事宜自行和解,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撤回對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的附帶民事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馬某甲和馬某乙等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小區(qū)“某某燒烤攤”吃燒烤,因為瑣事與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馬某甲、馬某乙對劉某甲、劉某乙拳打腳踢,致二人受傷。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技研究所鑒定:劉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劉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guān)為證實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向法庭出示的證據(jù)有: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照片,證人陳某甲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的陳述、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故意傷害他人健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
馬某甲辯護人認為,馬某甲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1、主觀惡性小,情節(jié)輕微;2、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3、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4、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馬某乙辯護人認為,馬某乙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1、具有自首情節(jié);2、系從犯;3、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4、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馬某甲和馬某乙等人到淮北市杜集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小區(qū)“某某燒烤攤”吃燒烤,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等人也在“某某燒烤攤”吃燒烤,因劉某甲和馬某甲認識,劉某甲到馬某甲飯桌敬酒。席間因為馬某乙喊馬某甲“叔”,而劉某甲說大家都是“兄弟”,劉某甲與馬某甲二人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馬某甲、馬某乙對劉某甲、劉某乙進行毆打,致劉某甲左頂骨凹陷性骨折、左頂葉腦挫裂傷。致劉某乙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鑒定:劉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劉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馬某甲被公安人員抓獲,在公安機關(guān),馬某甲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馬某乙到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高岳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與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就民事賠償事宜,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已足額賠償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對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的行為表示諒解,并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撤回對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的附帶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戶籍證明及前科情況說明,馬某甲出生于1987年5月13日,馬某乙出生于1985年2月23日,二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責(zé)任能力。經(jīng)查,馬某甲和馬某乙均無犯罪前科。
2、出警經(jīng)過,2014年8月19日23時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高岳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稱淮北市杜集區(qū)某某鎮(zhèn)某某小區(qū)門口有人打架,經(jīng)調(diào)查傷者為劉某甲、劉某乙。
3、抓獲經(jīng)過及到案經(jīng)過,2014年11月2日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站派出所干警在淮北市一路公交車站將馬某甲抓獲。2014年11月14日上午,馬某乙到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高岳派出所投案。
4、調(diào)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撤訴申請,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與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就民事賠償事宜,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已足額賠償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對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的行為表示諒解,并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撤回對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的附帶民事訴訟。
5、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學(xué)技術(shù)研究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經(jīng)鑒定:劉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劉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6、現(xiàn)場勘查筆錄、圖、照片,隨卷佐證,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7、辨認筆錄,劉某甲、劉某乙、荊某某、蘇某某、周某某分別對12張照片仔細查看后,指出7號照片中的男子是2014年8月14日在某某燒烤攤與劉某乙、劉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并毆打他人的人,即本案被告人馬某甲。
8、視聽資料,證明案發(fā)及傷害情況。
9、證人陳某甲(曾用名劉某丙)的證言,2014年8月19日20時許,馬某乙打電話讓陳某甲到高岳東渡苑“某某燒烤”吃燒烤,之后陳某甲和馬某甲、馬某丙等四人一起吃的,后來劉某甲過來和馬某甲打招呼,因為馬某乙喊馬某甲叔,劉某甲說都是弟兄。后來馬某甲拿板凳砸劉某甲,被陳某甲拉住,之后馬某甲對劉某甲拳打腳踢,陳某甲拉馬某乙時,聽說有人倒了,回頭發(fā)現(xiàn)劉某甲倒在地上,馬某乙又上前朝劉某甲的肚子踢了二腳,之后被陳某甲推開。后來發(fā)現(xiàn)還有一個男子倒在劉某甲西面。自己當(dāng)時穿白色T恤,戴著黑框眼鏡,馬某乙穿白色T恤。幾個人中馬某乙個子最矮,最瘦。自己當(dāng)時只是拉架,沒有打架。
10、證人馬某丁(馬某甲的哥哥)的證言,2014年8月19日晚,馬某丁、馬某乙、馬某丙、劉某丙和馬某甲在高岳東渡苑“某某燒烤”吃燒烤,吃飯時,另一桌的一男子到馬某丁桌上敬酒,敬酒時因為輩分的問題,馬某甲和敬酒的男子發(fā)生爭執(zhí),之后,馬某丁看見一個的男子拿了一個板凳走過來,馬某丙攔住他,雙方朝西去了,后來那個男子就倒了,具體怎么倒的沒看見。馬某甲用拳頭打敬酒的男子臉上一拳,那男子被打倒在地,是仰面倒地的。
11、證人馬某丙(馬某甲的堂兄弟)的證言,2014年8月19日21時左右,馬某丁和馬某乙、馬某丙到高岳東渡苑“某某燒烤”吃燒烤,馬某乙又喊來劉某丙和馬某甲。晚上11時許,劉某甲到這桌敬酒,與馬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之后,劉某乙拿著板凳跑過來,被馬某丙攔住,劉某乙用板凳砸了站在馬某丙南面的馬某甲背部一下,馬某甲上前打了劉某乙臉部一拳,又踢了劉某乙一腳,踢在什么位置沒看見,劉某乙當(dāng)時就跪倒在地,后來馬某甲又打了劉某甲臉部一拳,將劉某甲打倒。馬某乙剛開始穿著衣服,后來踢了劉某甲二腳,被劉某丙拉開將衣服撕爛,就光著上身了。
12、證人劉某丁的證言,2014年8月19日21時左右,劉某丁和劉某乙、劉某甲等人到高岳東渡苑“某某燒烤”吃燒烤,劉某甲到旁邊一桌敬酒,敬酒時劉某甲和旁邊桌上的一個男子發(fā)生爭執(zhí),互相拳打腳踢,劉某甲頭被打爛,具體怎么打的沒看清楚,劉某乙怎么倒在地上的其沒看見。
13、證人周某某(劉某丁的妻子)的證言,事發(fā)當(dāng)晚,周某某、劉某丁和劉某乙、劉某甲等在一起吃飯,劉某甲到南邊一桌敬酒,和一個穿灰色T恤的人發(fā)生口角,后來穿灰色T恤的男子朝劉某甲的肚子踹了一腳,之后對方的五六個人一起上前打劉某甲,劉某丁在旁邊拉,有個人踢了劉某甲的肚子,劉某甲仰面倒在地上,大口吐血,對方的人一起上來踢地上的劉某甲。劉某乙看見劉某甲被打,就拿鐵板凳要打?qū)Ψ?,被對方奪下,穿灰色T恤的男子和一個穿白色T恤的男子上前踢了劉某乙背后一腳,劉某乙就跪在地上,膝蓋也腫了,周某某打了120急救電話。當(dāng)時打架時,對方的男子有二個穿白色T恤,一個戴眼鏡,一個個子矮一些,戴眼鏡的男子沒有打架,一直在拉架,劉某乙在往小區(qū)西側(cè)的柱子跟前去時,被對方的穿灰色T恤或穿白色T恤的男子踢了后背一腳,劉某乙說站不起來了,后來穿灰色T恤的男子又朝劉某甲的肚子踢了一腳,朝臉上打了一拳,之后穿白色T恤的男子用腳踢了劉某甲腰部幾腳。打劉某甲的穿白色T恤的男子和打劉某乙的穿白色T恤的男子是同一個人。
14、證人任某某(劉某乙的妻子)的證言,2014年8月19日21時左右,任某某和劉某乙、劉某丁、劉某甲等人到高岳東渡苑“某某燒烤”吃燒烤,晚上11時許,一個穿灰色衣服的男子用手指著劉某乙讓其閉啃,之后有5個人對劉某甲拳打腳踢,劉某乙就拿個圓板凳幫忙,結(jié)果板凳被對方奪走了,在某某小區(qū)門口,穿灰色上衣和白色上衣的二個男子對劉某乙拳打腳踢,劉某乙被打倒在地,腿不能動了,右膝蓋也腫了。劉某甲在小區(qū)大門西面被對方一個男子一拳打的仰面倒地,然后嘴里往外吐血,對方還有幾個人上前對其拳打腳踢。劉某丁就上前拉架。自己站在劉某甲、劉某乙南面2米。對方的男子中自己記得一個穿灰色T恤的男子叫馬某甲,另一個穿白色T恤的叫馬某乙。
15、證人荊某某(某某燒烤店老板)的證言,事發(fā)當(dāng)天晚上10時許,劉某甲等人到燒烤店吃飯,后來又來了一桌人,荊某某忙著干活,后來看見劉某甲倒在大門西側(cè),嘴里有血,還有一個男子半蹲著,說腿碰著了。后來來了救護車將傷者拉走了。
16、證人劉某戊的證言,事發(fā)當(dāng)天,劉某丙打電話說:馬某甲和侄子劉某甲打架了,劉某戊到現(xiàn)場看見劉某甲仰面躺在東渡苑大門口,劉某乙的膝蓋破了,之后將傷者送到醫(yī)院。
17、證人陳某乙的證言,事發(fā)當(dāng)天晚上自己和劉某乙等人在一起吃飯,后來來了幾個男子,一個穿灰色T恤的男子罵劉某乙,并想打他,戴眼鏡昀擋住他不讓打架,后來陳某乙看見劉某乙坐在地上說腿站不起來了,劉某乙的朋友仰面倒地,穿灰色衣服的男子還要上前打被人拉開。
18、證人蘇某某的證言,事發(fā)當(dāng)天晚上10時許,蘇某某等人到某某燒烤店吃飯,晚上11時許,劉某甲到后面一桌串桌,不知什么原因一個穿灰色衣服的男子用手指著劉某乙讓其閉嘴,之后那個穿灰色T恤的上前推搡劉某乙和劉某甲,一群人圍上來,有的拉有的推,后來劉某甲仰面倒在地上,劉某乙也說他腿斷了。穿灰色T恤的人和穿白色T恤的人還要打,被戴眼鏡的人拉開了。對方的人有一個穿灰衣服的男子,一個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身高1.67米,寸頭,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先用拳頭打的劉某甲,之后又對劉某乙拳打腳踢,后來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圍在劉某乙旁邊,用腳朝劉某乙身上踹了一腳,踹在什么位置沒看見。
19、證人張某某(杜集區(qū)醫(yī)院急救中心醫(yī)生)的證言,2014年8月19日晚上12時許,在醫(yī)院值班時接到120指令稱某某燒烤店門口有人打架受傷,于是張某某等人趕到現(xiàn)場,看見一個男子仰面躺在地上,有點吐血,有一個男子還要上前打,被人拉開了。之后將傷者拉到醫(yī)院,到了醫(yī)院發(fā)現(xiàn)還有一名傷者,是腿傷。
20、證人王某某(杜集區(qū)醫(yī)院急救中心醫(yī)生)的證言,2014年8月19日晚上12時許,接到120指令稱某某燒烤店門口有人打架受傷,于是王某某和張某某趕到現(xiàn)場,看見一個男子倒在小區(qū)大門口,當(dāng)時傷了二個人。
21、證人葛某某(馬某丙的妻子)的證言,事發(fā)時不在現(xiàn)場,當(dāng)天馬某丙回家說馬某乙和別人打架了,馬某丙說他沒有打架當(dāng)時還拉架呢。過了幾天,馬某甲或馬某乙打電話讓馬某丙到馬某甲家商量打架的事情怎么處理,陳某甲沒去,說他沒有參與打架,沒他的事,馬某乙說他喝多了,不記得怎么回事了。
22、被害人劉某乙的報案材料和陳述,2014年8月19日晚,劉某乙和劉某甲等人到高岳東渡苑“某某燒烤”吃燒烤,之后,劉某甲到隔壁桌敬酒,和一個穿灰色T恤的男子馬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后來五個男子圍住劉某甲打,劉某乙拿起一把圓板凳,五個人又朝劉某乙圍過來,將板凳奪掉,然后對方的二個男子從背后將劉某乙踢倒,一個穿灰色T恤,一個穿白色T恤1.70米,寸頭,在毆打過程中,致劉某乙右側(cè)膝蓋著地,后來發(fā)現(xiàn)腿斷了,馬某甲說是他打的。
23、被害人劉某甲的報案材料和陳述,2014年8月19日21時許,劉某乙和劉某甲等人到高岳東渡苑“某某燒烤”吃燒烤,旁邊一桌的馬某甲喊劉某甲叫到他那桌坐一會,后來劉某乙喊劉某甲走,一個戴眼鏡的男子讓劉某乙閉嘴,之后劉某甲說的什么想不起來了,馬某甲就對劉某甲拳打腳踢,劉某甲當(dāng)時就暈了,具體怎么打的沒印象。
24、被告人馬某甲的供述和辯解,2014年8月19日晚上,侄子馬某乙打電話讓馬某甲到某某小區(qū)門口的某某燒烤吃飯,當(dāng)時一桌的有馬某乙、馬某丁、馬某丙、劉某丙(又名陳某甲),另一桌一個叫劉某甲的過來敬酒,因為馬某乙喊馬某甲“叔”,劉某甲說都是”兄弟”,二人發(fā)生口角,后來旁邊過來一個三十多歲的男子用板凳砸馬某甲,馬某丙用手攔男子,馬某甲也跟過去,男子用板凳砸了馬某甲的肩膀一下,馬某甲朝男子的肩膀打了一拳,男子晃了晃沒倒,男子北側(cè)有個人又踢了男子一腳,誰踢的沒看見,后來男子倒在地上,說:腿不能動了。之后,劉某甲在后面罵馬某甲,馬某甲過去朝劉某甲的面部打了一拳,劉某甲仰面倒地,鼻子出血了,馬某乙又上前朝劉某甲的腰部和腿部踢了二三腳。馬某甲穿深藍色T恤,馬某丙穿白色T恤,馬某乙穿白色T恤。自己這邊只有自己和馬某乙動手打人了。
25、被告人馬某乙的供述和辯解,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馬某乙主動到派出所投案。馬某乙供述,2014年8月19日晚上,馬某乙和馬某丙、馬某丁、馬某甲等在高岳東渡苑“某某燒烤”吃燒烤,后來,劉某甲過來敬酒,和馬某甲二人叨叨起來,劉某乙過來拿著圓凳子砸馬某甲,馬某甲朝劉某乙身上打了一拳后,劉某乙就跪倒在地上,說:腿不能動了。自己沒有打劉某乙。之后,馬某乙看馬某甲和劉某甲在小區(qū)東側(cè)的柱子邊爭執(zhí),馬某甲朝劉某甲臉上打了一拳,劉某甲倒在地上,馬某乙上前用腳踢了劉某甲二腳,被對方的一個男子踢到一邊。自己穿的白色T恤,馬某甲穿的灰色T恤。馬某丙穿白色T恤。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二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乙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對馬某乙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馬某乙具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馬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dāng)庭自愿認罪,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對馬某甲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馬某甲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積極賠償被害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對馬某甲、馬某乙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積極賠償被害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馬某甲、馬某乙,不能正確處理與他人之間的糾紛,在相互爭吵時,動手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輕傷,被害人對本案的發(fā)生并無過錯。對馬某甲、馬某乙辯護人關(guān)于被害人有一定過錯責(zé)任,對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馬某乙辯護人關(guān)于馬某乙是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乙與馬某甲一起,積極實施對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的傷害行為,其行為不構(gòu)成從犯,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馬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宮恒紅
審 判 員 韓永勝
人民陪審員 張 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趙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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