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17閱讀量:(1596)
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濉刑初字第00104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縣,漢族,無業(yè),住淮北市相山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濉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馮干,安徽春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濉檢公訴刑訴(2015)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閔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其辯護人馮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謝某駕駛皖F×××××號重型半掛貨車沿淮六路行駛至S203線2公里730米處時,與被害人趙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迎面相撞,造成趙某當場死亡和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謝某為減輕責任破壞、偽造現(xiàn)場。經事故認定,謝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受理案件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駕駛員信息、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謝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謝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謝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建議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謝某駕駛皖F×××××號重型半掛貨車沿濉溪縣淮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S203線2公里730米處時,與被害人趙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迎面相撞,造成趙某當場死亡和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謝某移動電動車,破壞現(xiàn)場,后謝某電話報案,并在現(xiàn)場等待,在出警人員詢問時如實交代上述事實。經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謝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xié)議,謝某賠償趙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168600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趙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111400元,趙某的親屬對謝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2014年9月26日23時52分,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謝某電話報案,在濉溪縣淮六路發(fā)生交通事故。
2、到案經過: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電話報警,在現(xiàn)場抓獲謝某。
3、戶籍信息、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謝某年齡、身份、具有駕駛資格等情況。
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位于濉溪縣S203線2公里730米處等情況。
5、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謝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
6、鑒定意見:死者趙某是因顱腦損傷合并胸腹部閉合性損傷而死。
7、血中乙醇檢測報告書:謝某血液中未檢測出乙醇成分。
8、證人費某的證言:2014年9月26日晚,其在丈夫謝某駕駛的皖F×××××號貨車里睡覺,謝某喊醒其說出事故了。其下車看到一輛電動車倒在路上,旁邊躺著一個人。后交警來到將謝某帶走。
9、被告人謝某的供述:2014年9月26日23時50分許,其駕駛皖F×××××號貨車從濉溪縣五溝鎮(zhèn)沿淮六路由南向北行駛,與一婦女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迎面相撞,造該婦女當場死亡。其下車,看到電動車被撞的離其貨車較遠,其即把電動車往回拽了幾米。后交警到現(xiàn)場將其帶至交警隊。
10、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證明雙方和解,趙某的親屬對謝某的行為表示諒解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謝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謝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予以宣告緩刑。對辯護人建議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建國
審 判 員 仝傳偉
人民陪審員 宋振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馬家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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