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葉某某與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17閱讀量:(1553)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杜民二初字第00055號
原告:葉某某,男,19**年生,漢族,現(xiàn)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
委托代理人:馮干,安徽春銘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縱某某,男,19**年生,漢族,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區(qū),現(xiàn)住址不詳。
原告葉某某與被告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某委托代理人馮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縱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葉某某訴稱:葉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區(qū)某某街道辦事處經(jīng)營淮北市某某機械配件店,2011年6月中旬縱某某從王懷海處賒賬購買工程施工破碎錘一臺,價款34000元,縱某某保證于2011年7月6日前歸還,如到期不還,愿意承擔逾期滯納利息每日5%違約責任。葉某某請求判令縱某某支付貨款34000元,逾期利息10000元(訴訟期間繼續(xù)計算直至付清為止);本案訴訟費用由縱某某承擔。
縱某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和舉證,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的權(quán)利。
經(jīng)審理查明:縱某某從葉某某處購買破碎錘一臺,并向葉某某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破碎錘貨款為34000元,縱某某承諾“2011年7月6日前還清。如到期不還,愿意承擔滯納罰息及相關(guān)違約責任(滯納罰息按每日千分之五計算)。”
本院認為:縱某某購買葉某某出售的破碎錘,并對所欠貨款出具欠條。葉某某與縱某某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guān)系,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為有效的買賣合同。縱某某應依法支付拖欠的破碎錘貨款。葉某某以每日千分之五計算貨款利息數(shù)額過高,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chǔ),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酌定為年利率9%。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縱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葉某某貨款34000元,并承擔2011年7月6日起至實際付清貨款之日止年利率9%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被告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躍文
審 判 員 許 磊
人民陪審員 張 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冰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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