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19閱讀量:(1258)
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622民初2859號
原告: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經商,住蒙城縣。
委托代理人:何燕銘,安徽淮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婉君,安徽淮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蒙城縣。
原告劉某訴被告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7月4日訴訟到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雪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何燕銘、張婉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被告因需要從原告處購買40萬元水泥,后經原告催要,被告遲遲不付款,遂于2015年8月12號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并明確約定月息三分?,F被告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40萬元及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欠條一張。證明被告欠原告40萬元水泥款,并約定利息的事實。
被告李某某未答辯亦未舉證。
經審核:原告舉證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予以認證。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經結算被告李某某立據欠原告劉某水泥款40萬元。欠據載明:“欠條,今欠劉某水泥款肆拾萬元正,月息3分,¥400000.00元,李某某,2015.8.12號”。后經原告催要后未果。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欠原告劉某40萬元及利息,事實清楚。被告應當清償該債務。因雙方約定利率高于法律規(guī)定許可的范圍,應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水泥款40萬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5年8月12日起計算至還清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雪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慧慧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