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3閱讀量:(1516)
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皖1181刑初62號
公訴機關(guān)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長市,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天長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天長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7年2月14日被天長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孫躍禮,安徽世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刑訴(2017)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7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旭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辯護人孫躍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4月起,孫某在天長市石梁路新宇巷建房期間,與比鄰而居的其弟媳被告人吳某產(chǎn)生矛盾,并逐步激化。同年11月2日10時許,孫某安排瓦工將其門前路面抬高。被告人吳某見狀阻攔,并奪走瓦工的鐵鍬。孫某遂與被告人吳某爭奪。期間,孫某跌坐在門前路面的砂漿上。之后,被告人吳某返回自家做飯。嗣后,孫某將砂漿扔在被告人吳某家院內(nèi),并進入廚房與被告人吳某爭吵。被告人吳某則持菜刀砍了孫某面部一刀,致孫某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孫某系右面部銳器創(chuàng)、右側(cè)上頜竇前壁骨折,屬輕傷二級。
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吳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賠償孫某醫(yī)療費9076元及其他費用10萬元,取得孫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人祁某,4的證言、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案發(fā)現(xiàn)場照片、證據(jù)保全據(jù)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協(xié)議書、諒解書、受案登記表、被告人吳某到案情況說明、被告人吳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吳某使用兇器實施傷害行為,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對被告人吳某可以適用緩刑。對于辯護人孫躍禮提出的對被告人吳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信。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黃騰旸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曹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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