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達州市某燃氣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4閱讀量:(1640)
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1702民初1386號
原告楊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渠縣人,務工,現租住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躍忠,達州市達川區(qū)新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達州市某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總經理。
住所地: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張家灣***號
委托代理人張元玲,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大專文化,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人,系該公司職工,住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
委托代理人謝曉,四川金世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達州市某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燃氣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宇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躍忠,被告某燃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2007年9月至2015年7月31日,原告在被告市某燃氣公司做保潔工,期間,原告盡職盡責任勞任怨,連續(xù)工作了8年,因被告公司無故終止勞動關系。協商無果,達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其他”為由不予受理,特訴訟到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3200元并支付原告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
原告楊某所舉證據如下: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2、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3、證明2份;4、樓層單元及院壩職責區(qū)域表;5、衛(wèi)生管理及考核制度;6、達市勞人仲不[2016]8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復印件。
被告某燃氣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單位將保潔及其他業(yè)務發(fā)包給原告,原告開具相關的業(yè)務發(fā)票后,憑票到被告公司領取相關費用,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被告某燃氣公司所舉證據如下:1、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楊某的身份證復印件;3、達州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出具的原告?zhèn)€人情況表;4、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記賬聯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于2007年9月1日到被告某燃氣公司從事保潔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日,被告某燃氣公司向原告發(fā)放蓋有被告某燃氣公司公章的《樓層單元及院壩清潔工職責區(qū)域表》,要求原告在被告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域及范圍內履行職責?!稑菍訂卧霸簤吻鍧嵐ぢ氊焻^(qū)域表》載明:“……以上檢查項目由專人不定期進行檢查,集團公司將組織各部門定期進行檢查,檢查后登記在冊,月末進行處罰,對以上各項發(fā)現二次以上的累加處罰,三次以上的進行辭退。”2015年7月31日,原告從被告單位離職。2016年4月14日,原告就與被告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向達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委于2016年4月18日以“其他”為由,作出達市勞人仲不[2016]8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后原告不服,訴至本院。
同時查明,原告楊某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參加了社會養(yǎng)老保險,其已于2015年5月1日退休,并開始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
本院認為,被告公司在《樓層單元及院壩清潔工職責區(qū)域表》上蓋章確認,故該區(qū)域表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可。從該區(qū)域表載明的內容來看,原告需在被告規(guī)定的時間、區(qū)域及范圍內工作,服從被告的管理,否則被告將對原告進行處罰甚至辭退,原、被告之間符合勞動關系中管理與被管理的特征,故被告辯稱原、被告屬承攬關系的理由不成立,原、被告自2007年9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系。原告于2015年5月1日退休并領取養(yǎng)老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故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15年5月1日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原告楊某不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3200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楊某已開始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故其請求被告支付其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楊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張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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