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5閱讀量:(1362)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234號
原告張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羅蘭碧,湖北驍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馬某。
原告張某與被告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林剛與人民陪審員李照善、陳奡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7日公開開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蘭碧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訴稱,2013年2月4日,因被告馬某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到期借款,原被告雙方重新立據(jù),約定由被告馬某于2013年5月31日前返還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承付利息10000元。至今,被告馬某仍未返還該項借款及利息?,F(xiàn)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馬某返還該項借款并支付利息共計人民幣60000元。
被告馬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既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供書面答辯狀。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被告馬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出具了借據(jù),定于2013年1月30日前返還款20000元,2013年5月30日前返還款30000元。2013年2月4日,因被告馬某未按約定期限返還到期借款,原被告雙方重新立據(jù),約定由被告馬某于2013年5月31日前返還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馬某仍未返還該項借款及支付利息。為此,原告張某訴至本院,要求被告馬某返還該項借款及支付利息共計人民幣6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張某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及被告出具的借據(jù)、枝江市馬家店街道辦事處雙壽橋村民委員會關(guān)于被告馬某外出務(wù)工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當(dāng)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可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是當(dāng)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于2013年2月4日訂立的還款協(xié)議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共計人民幣6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張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馬某負(fù)擔(dān)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林 剛
人民陪審員 李照善
人民陪審員 陳 奡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董靈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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