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胡某犯非法出售答案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5閱讀量:(2737)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鄂0502刑初161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謝磊,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該局取保候審。2016年7月5日被本院決定逮捕?,F羈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云芝,湖北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市西檢刑訴(2016)1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出售答案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謝磊、覃雅,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張云芝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趙某在宜昌市某大學舉行的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政治、英語考試期間,通過**將答案提供給被告人胡某,胡某收到答案后以手機**的方式傳輸到考生丁某、史某的手機上幫助其作弊。后史某通過丁某的支付寶賬戶向胡某支付購買英語答案費用2600元,丁某向胡某支付幫忙購買作弊器材費用500元。
經教育部考試中心鑒定,被告人趙某、胡某發(fā)送的答案與正確答案關鍵詞一致。
被告人趙某、胡某所在社區(qū)矯正組織書面表示愿意接受二被告人進行改造,并建議適用非監(jiān)禁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身份證明材料、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等書證,證人丁某、史某、吳某、何某等人的證言,教育部考試中心對有關材料鑒定的回復,電腦手機搜查、提取筆錄,視聽資料光盤、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試答案,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提供答案罪。被告人胡某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試答案,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答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趙某、胡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趙某、胡某有悔罪表現,且落實了幫教措施,可以適用非監(jiān)禁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二、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出售答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對涉案工具予以沒收,對被告人胡某的違法所得2600元予以追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廖健薇
審 判 員 楊 波
人民陪審員 謝 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張曼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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