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與郭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7-05-26閱讀量:(1987)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488號
原告:程某,男,漢族。
被告:郭某,男,漢族。
被告:張某,女,漢族,系被告郭某之妻。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娟,安徽拂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程某訴被告郭某、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受理后,由審判員李標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程某、被告郭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被告向原告借款7萬元,用于工程施工。雙方約定借款利息3分/月,違約依照借款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2012年5月30日原告給被告出具7萬元借條一張。被告借款后未能歸還借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萬元及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
被告郭某、張某辯稱:1、借條非被告郭某本人書寫;2、被告郭某向原告朋友借款3萬元,并不是訴狀中所說的7萬元;3、該筆借款非工程款,是賭資,從原告訴狀內(nèi)容來看,原告并未給現(xiàn)金。4、被告借款后已分多次償還借款3萬元,雙方已無債務關系;5、被告郭某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開支,被告張某也不知情,因此,不屬夫妻共同債務。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以下事實:原告與被告郭某系朋友關系。被告郭某因故多次向原告借款6萬元,2012年5月30日,被告郭某給原告出具7萬元借條一張,雙方約定同年年底前還清借款本金6萬元,借款利息為月息3分,逾期還款,按總借款數(shù)的20%支付罰金,提前還款可減被告借款利息1萬元。由于被告郭某未按期還款,2014年3月2日被告郭某給原告出具”押車”條一張,再次承諾5日內(nèi)償還原告借款及借款利息合計7萬元,逾期愿將登記在其名下車牌號為皖L×××××的白色日產(chǎn)CRV轎車交由原告變賣償還借款。由于被告郭某多次違約,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決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7萬元及利息(自借之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計算)。
另查明:被告郭某借款后三次分別償還原告借款7000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郭某向原告借款6萬元的事實,有被告先后給原告出具的借條和”押車”條相互印證,且有當事人的庭審供述,故該案借貸關系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上述借款系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依法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據(jù)此,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采納。被告郭某借款后三次分別償還原告7000元的事實,由于雙方當事人對該事實均無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依據(jù)被告出具的”押車”條的內(nèi)容及三次還款的時間可以認定,被告已支付給原告7000元應為借款后的利息。故被告辯稱已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被告郭某、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程某借款本金60000元。
二、被告郭某、張某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程某自2012年5月30日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兩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7000元應予以扣除)。
三、駁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被告郭某、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標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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