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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筆者認為應該區(qū)分不同的情形予以確定:
案情:A公司員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想與其續(xù)簽合同。張某認為,用人單位無權決定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可以決定不再與張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嗎?
案情:甲在某公司工作,雙方當初約定的合同期限是3年??斓胶贤跐M時,甲受傷。待合同期滿,甲尚在醫(yī)療期內,但該公司卻終止與甲的勞動合同。請問,該公司可以終止和甲的勞動合同嗎?
相信大家身邊有很多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愿意再繼續(x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別人的屋檐下工作,只好忍氣吞聲,很多時候,就這樣不了了之,不簽勞動合同繼續(xù)給老板工作。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當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xù)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否可以獲得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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