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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某有限公司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51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訴稱:上訴人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某市某區(qū)某路某號,故本案應由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協(xié)助當事人申請保全價值8267549.62元的財產(chǎn)。
協(xié)助當事人申請凍結665476.23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它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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