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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城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與被告宋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原告退還被告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共計1.4萬余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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