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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核期,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請長假,可能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對勞動者進行較為詳細全面的考察,且會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
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開庭審理前不提交答辯狀的不良后果,致使司法實踐中,不提交答辯狀成了一般狀況,而提交答辯狀卻成了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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