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一掃,加關注
免費法律咨詢
微信找律師
律師擬審合同
私人律師服務
更多功能敬請期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案情: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委托加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為A公司加工一批貨物。但后來A公司變更名稱為C公司,B公司要求與C公司重新簽訂合同。請問,B公司與C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簽訂合同?
案情:A公司員工張某,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不想與其續(xù)簽合同。張某認為,用人單位無權決定是否續(xù)簽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可以決定不再與張某續(xù)簽勞動合同嗎?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