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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
婚姻司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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