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發(fā)表于:2013-03-08閱讀量:(3243)
案情:張某有一輛將于2002年6月報廢的夏利轎車。2002年5月,張某與李某簽訂汽車買賣協(xié)議,將張某的夏利轎車賣給李某,價格為1.8萬元(張某向李某出示的汽車行駛執(zhí)照登記日期上有灼傷的痕跡,使李某在購車時無法看清登記日期。但李某見發(fā)證日期為1996年6月25日,誤認為按使用年限8年計算,此夏利轎車車還有兩年才報廢,所以李某才決定買下此夏利轎車)李某買車后花了6000多元對此夏利轎車進行維修。但是,當2002年7月李某將此夏利轎車送交管部門年檢時被告之此夏利車于2002年6月已經(jīng)報廢,而不給予年檢。請問,張某與李某之間的轎車買賣合同效力如何?
解答: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同時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李某在看不清汽車行駛執(zhí)照登記日期,而誤解張某的夏利轎車還有幾年使用的情況下與張某簽訂的轎車買賣協(xié)議,屬于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即張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協(xié)議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因此,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與張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法院撤銷張某與李某之間的轎車買賣合同之后,張某應該返還李某的購車款和為汽車的維修款;又因為張某在賣車的時候沒履行告知李某汽車真正使用年限的義務,存在過錯。所以張某還應該適當賠償李某在購車過車中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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