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為還賭債一房二賣,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只想收錢沒想交房屬詐騙
發(fā)表于:2013-03-29閱讀量:(3450)
【案情回放】
周某是本地無業(yè)人員,曾先后兩次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理過,但周某并未因此戒賭,反倒債臺高筑。為償還賭債,周某打起自己動遷房的主意。
2004年2月,周某委托姐夫找到了買房人陳某,并與陳某簽訂房地產(chǎn)轉讓合同,將房子以34.8萬元出售給陳某,陳某當即支付32.8萬元給周某。由于該房產(chǎn)是動遷房,需五年后才能過戶,所以雙方約定剩余的2萬元于房產(chǎn)過戶時交付。2005年11月,周某的姐夫替周某代辦了該房產(chǎn)的產(chǎn)證,因房屋實際面積多了三四平方米,陳某還補償給周某1萬余元,但是此后周某一直都未出現(xiàn)。而房產(chǎn)證也就一直由姐夫代為保管。
2007年,因欠下40多萬元賭債,周某決定將動遷房再“賣”一次。2007年7月,周某找到姐夫說要拿產(chǎn)證去鑒定一下,隨后又蓄意隱瞞已與他人簽訂房地產(chǎn)轉讓合同的事實,一個人偷偷地將該房產(chǎn)的門鎖換掉,并將該處房產(chǎn)以55萬元價格出售賣給了李某。
當月,陳某到該房屋打掃準備入住時發(fā)現(xiàn)房門鎖被人換掉,便立即與周某及其姐夫聯(lián)系,兩人均表示不知道此事。于是,陳某找來開鎖師傅換了門鎖,并搬進了新居。然而沒多久,李某來到該房找到了陳某表示此房是自己買下的。至此,兩人才知道周某將已出售的房產(chǎn)再次賣給他人。因聯(lián)系不到周某,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周某得知李某報案后,歸還了李某28萬元。去年11月29日,公安機關在江蘇省昆山市石浦鎮(zhèn)抓獲周某。
法庭上,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辯解他在第二次出售房產(chǎn)前已通知陳某,要求其補差價,但陳某沒同意,自己在收取李某的購房款后也未逃匿,認為自己一房二賣賺取差價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院認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以案說法】
問:為何周某的一房兩賣的行為不是民事行為而是刑事行為?
答:區(qū)分一房二賣系民事糾紛還是詐騙犯罪,主要是從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行為上區(qū)分。如果行為人僅是為獲取更高利潤,并無非法占有兩筆房款的故意,就屬民事糾紛范疇。相反,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打算交房,只是想收取錢款,就應按照詐騙罪處罰。周某因無力歸還賭債,隱瞞了其已將涉案房產(chǎn)出售給他人,且已實際交付的事實,再次出售房屋,所得錢款除為銷案而退出的部分外,大部分用于還債,主觀上有非法占有房款的故意,理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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