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其他文章 - 手機充值未能完成應(yīng)退還卡費
發(fā)表于:2013-04-10閱讀量:(2912)
【案件回放】
小李購買了某通訊公司一張100元的手機充值卡,他回家后刮開密碼涂層進行充值時,因視力原因看不清充值卡上“輕刮涂層”的警示用語,將密碼刮壞,無法進行充值。
小李到通訊公司營業(yè)廳解決問題,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小李訴至法院,要求通訊公司退還購買手機充值卡費100元、賠償誤工損失費100余元。
通訊公司則稱,公司出售給小李的手機充值卡上注明了“輕刮涂層獲得密碼”的中英文警示用語,并且在該警示用語前用紅色箭頭予以標注。
從小李提供的手機充值卡來看,顯然是他使用不當造成的密碼損毀,并不是手機充值卡存在質(zhì)量問題,公司不同意賠償。
東城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通訊公司退還小李100元。
【律師視點】
小李是某通訊公司的用戶,雙方之間存在電信服務(wù)合同關(guān)系。小李購買了通訊公司價值100元的手機充值卡,雙方之間就這價值100元的電信服務(wù)建立的合同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本案中生效條件是小李將密碼正確輸入通訊公司的電話客戶充值服務(wù)系統(tǒng)。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只有在條件具備時,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開始履行各自權(quán)利義務(wù)。在本案中,小李購買手機充值卡后,因密碼被刮壞無法進行充值,使合同生效的條件無法成就,雙方就小李購買的100元電信服務(wù)的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為此,小李要求通訊公司退還已支付的100元購買款,理由正當。
另外,充值卡上已用紅色箭頭及警示用語提示消費者應(yīng)當“輕刮涂層獲得密碼”,小李在購買充值卡后,應(yīng)當看清充值卡的說明及警示用語后使用。但他稱因個人視力原因看不清而造成充值卡被其刮壞,這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的,通訊公司并無過錯,所以不應(yīng)對小李的誤工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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