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實際施工人借用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可否以個人名義起訴?
發(fā)表于:2013-04-19閱讀量:(6667)
案情:
2007年7月6日,原告以第三人登封建筑公司的名義與被告溫馨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07年8月1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份,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開發(fā)的位于鄭州市上街區(qū)新安路以北、金屏路以西的“溫馨家園”13號樓建筑工程,工程價款約為2314000元,在驗收一個月后據(jù)實結算,逾期付款按銀行同期利息計算違約金。原告已按約定履行完畢,扣除被告提供的材料費用、保證金及支付的工程款后,尚余工程款1049310.93元被告未支付。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原告系掛靠在受被告控制的第三人登封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故原告以自己名義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49310.93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請問:原告可否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解答:
可以。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因第三人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同一人,存在利害關系,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起訴并請求發(fā)包人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請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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