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娃娃房=夫妻共有財產?
發(fā)表于:2014-04-28閱讀量:(3257)
【關注主題】
近年來,房產成為了人們最為關心的財產問題。出于規(guī)避“限購令”、隱匿財產或是逃避債務等原因,許多購房者在購房時選擇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該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父母能否處置該房產呢?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具體分析:
【案情介紹】
李某與徐某為規(guī)避“限購令”,婚后將購買的一套房產登記在12歲兒子名下。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同意離婚,但在財產分割上雙方意見不一。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兒子由李某撫養(yǎng),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產歸兒子所有。
庭審過程中,婚內登記在兒子名下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雙方能否進行處置便成為了雙方爭議的焦點。徐某認為該房產由夫妻婚內共同出資購買,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李某認為,該房產雖有夫妻出資購買,但登記在兒子名下,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也無權處置該房產。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6條、第129條,《合同法》第44條、第185條以及《房屋登記辦法》第25條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有自己獨立的財產權,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產權利的證明,一旦父母雙方將所購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房產經過不動產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銷。因此,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名字是未成年子女的,房產所有人為該未成年子女,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亦不能夠在離婚時進行分割處分。
【律師獻計】
易法通律師提醒您,以子女名義購買并登記在其名下的房產,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無權分割處置。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房產由獲得撫養(yǎng)權的一方居住和管理,離婚訴訟中,夫妻為了獲得該類房產的居住管理權,往往會引發(fā)對子女撫養(yǎng)權的爭奪。在此,建議您在作出購買“娃娃”房或其他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資產決策前,先行咨詢易法通專業(yè)律師,以了解相關法律政策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并謹慎決策,以防產生糾紛或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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