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人肉搜索”的法律底線
發(fā)表于:2014-09-25閱讀量:(3019)
生活不過一張網(wǎng),鋪天蓋地的網(wǎng),它在六度分割理論的指導下,通過新生的通訊工具,把全球60多億的人并聯(lián)起來。因此,人和人之間從陌生到了解不過是指尖在鍵盤飛舞的瞬間,今天你可能因為沒給老人讓座被廣大群眾“了解”,也可能因為對某個明星“出言不遜”被某些狂熱粉絲詳盡且不懷好意的“了解”,甚至會因照片泄露被“了解”。只能說智能時代的今天,地球它只是個村。
這種動則曝光他人隱私的行為真的好嗎?先不論實施這些行為的動機是善是惡,是沖動是報復,行為本身就已超過了法律的底線,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對未經(jīng)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可見,擅自公布、泄露他人私隱屬于侵權行為,當事人完全可以名譽侵權將你訴至法庭,若是還存在捏造虛假事實扭曲他人形象,近而侮辱、誹謗他人的情形,很有可能會以“情節(jié)嚴重”論,這就觸及到《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權輕權重還需自己衡量,
不管出于任何理由人肉搜索他人,將他人的隱私甚至“丑事”公諸于眾,置于讀者面前變成一種“消費”,順便豐富公眾茶余飯后的談資,這種行為不僅公序良俗不能接受法律亦不能容忍,因此,“了解”、“人肉”都要有個度,一旦觸及法律底線后果便不可設想,韓火火便是最好的例子。
或許你會說,法律存在太多漏洞有太多事都管不到,所以我只能以自己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可是人們要法律不就是想要社會有個方圓、有個秩序?或許法律在某些方面還不夠完善,但這絕不是你可以凌駕法律之上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找借口逃避法律約束,社會又何來秩序可言?你我又何來隱私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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