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1-21閱讀量:(11268)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王剛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56.5.22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廣園新村11棟606房電話:13800138000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辯人:程立軒 住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白云大道北2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兇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關于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并將屋內一切關于兇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切細節(jié)。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
2011年11月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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