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醉酒斗毆是否負法律責任?
發(fā)表于:2015-03-11閱讀量:(2511)
上海警方9日確認,清晨,一名出租車司機在上海新錦江大酒店大堂內遭毆打,前國足球員高峰、演員聶遠為涉案者被警方帶至警署?!?jù)此前報道,事發(fā)時高峰不僅處于醉酒狀態(tài)。截至早上10點,高峰仍在派出所酒醉未醒。那么,醉酒狀態(tài)下斗毆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呢?下面就由小編帶你來詳細了解下。
一、醉酒的概念
醉酒即酒精中毒,從醫(yī)學角度講分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兩種。急性酒精中毒又分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復雜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從發(fā)展過程看可分為無節(jié)制飲酒、中毒期和中毒并發(fā)癥等階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過量飲酒而出現(xiàn)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神完全恢復正常,這種醉酒者往往不能從中吸取教訓,短時間便可重犯。這種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辨認能力,對醉酒行為后果也有充分的預見性。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完全控制自己不出現(xiàn)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發(fā)生的存在于極少數(shù)人中的特殊醉酒,是指原無醉酒史的人飲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出現(xiàn)的深度的中毒現(xiàn)象,一般人能從醉酒中吸取教訓,終生不再飲酒,故不復發(fā)。該類醉酒者對于飲酒后的后果不能預見,醉酒時已經喪失了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從醫(yī)學角度講其性質屬于與嚴重的精神病相當?shù)木窦膊 ?/p>
復雜性醉酒是介于上述兩類醉酒之間的一種復雜現(xiàn)象,該類醉酒者對自己的行為的辯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又沒有達到完全喪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開始無節(jié)制飲酒階段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而在經過了相當長的一段反復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發(fā)癥出現(xiàn)產生了肝、腎等內臟疾病甚至于精神疾病后,有可能對其行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對減弱。
二、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析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能力,即行為人能夠認識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危害程度和刑事違法性,并在此基礎上以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的行為方向、實施時間、地點和程序,從而對自己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能力。 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自然應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為人飲酒引起精神病發(fā)作,對自己的行為無辨認和控制能力,這已經超出了醉酒的范圍,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除此之外,復雜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犯罪就當負責任。因為盡管復雜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行為人對其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但并未完全喪失,況且這種減弱完全是行為人有意識造成的,是一種原因性過錯行為,可以說是行為人主觀上有罪過;行為人稍加努力完全可以杜絕這種醉酒行為的發(fā)生。
三、法律對醉酒人的規(guī)定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里說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飲酒過量,導致酒精中毒出現(xiàn)精神失常的情況。在醉酒狀態(tài)下,行為人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減弱判斷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并不會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對自己行為控制能力的減弱是人為的,是醉酒前應當預見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不屬于無責任能力的人。
綜上所述,高峰等屬于生理醉酒,在生理醉酒下的斗毆行為造成他人的輕傷以上,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相關法律:
《刑法》
第18條第4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