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廣東某某公司因訴被上訴人佛山市三水區(qū)某某局勞動行政確認
發(fā)表于:2015-05-12閱讀量:(2225)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4)佛中法行終字第4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某某工程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秀連,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鋒,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三水區(qū)某某局,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
法定代表人翁某,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黃國新,廣東浩淼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劉某某,住廣東省興寧市羅浮鎮(zhèn)。
委托代理人蔡敏英,廣東務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東某某工程公司因訴被上訴人佛山市三水區(qū)某某勞動行政確認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行初字第57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認為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本案爭議,決定不再就被訴行政行為繼續(xù)訴訟,故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可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廣東某某工程公司撤回上訴。
二審訴訟費減半收取,由上訴人負擔25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 剛
代理審判員 潘華容
代理審判員 甄 燕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孔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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