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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綁架罪一案
刑事判決書
(2014)田刑初字第00574號
公訴機關(guān)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無業(yè),住淮南市田家庵區(qū)。2008年4月14日因犯綁架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2012年7月31日因犯搶劫罪被合肥鐵路運輸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3年11月10日刑滿釋放。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犯綁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經(jīng)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該局于7月1日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辯護人許憬,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田檢刑訴(2014)4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綁架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雪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許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為了得到財物,產(chǎn)生綁架小學學生,找其家人索要財物的犯罪故意。
2014年5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來到本區(qū)淮師附小附近,遇到放學回家的被害人謝某(女,20**年**月**日出生)。張某某用手摟著謝某肩膀要求跟其自己走,并威脅如不愿意,就要毆打謝某。走了一段距離后,謝某發(fā)現(xiàn)同學及其母親周某某在前面,遂掙脫張某某并跑到周某某身邊,一把抱住周某某,大聲哭救,被告人張某某見狀離開。幾分鐘后,被告人張某某在淮師附小附近又發(fā)現(xiàn)放學回家的被害人董某(女,20**年**月**日出生)。張某某拽著董某
書包,要求董某跟自己走。董某不愿意并大聲呼救,張某某用手捂住董某的嘴
,此后,董某趁張某某松手之機掙脫逃走。
經(jīng)安徽思苑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張某某系邊緣智力,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勒索錢財為目的綁架未成年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著手實施犯罪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應(yīng)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當庭對淮南市田家庵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在淮師附小附近對謝某、董某實施的行為事實沒有異議,對指控的罪名有異議。辯稱,對謝某沒有講要打她,對一個九歲小孩的證詞是不可以認定的。這么做的目的只是想帶她們?nèi)ネ妫瑳]有綁架的意思。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辯稱: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綁架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一、張某某的行為特點不符合綁架罪的構(gòu)成要件。具體到本案的事實情況,張某某僅僅只是對兩受害人有言語上的誘騙。對謝某說"小妹妹,幫我抄下東西",在被拒絕后只是說"你要是不去,我就打你",實施的肢體行為僅是手搭著謝某的肩膀。對董某,是找其借筆,肢體動作是拽書包,在董喊救命時,捂住董的嘴幾秒鐘,在對董實施上述行為時,董的身邊還有另外一個同學一直和董在一起。此節(jié)事實辯護人沒有異議。本案的事實僅此而已。張某某未打罵兩受害人,未對其使用暴力,也未對其實施足以從精神上控制受害人,使受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脅迫。張某某對兩受害人的控制非常有限,其智力和體力甚至還不如9、10歲的女童,其所實施的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宜認為是犯罪。
二、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綁架罪證據(jù)不足。指控張某某犯綁架罪的唯一證據(jù),即為其本人的口供,因張某某存在智力發(fā)育遲滯的精神障礙,不能排除對其口供客觀性的合理懷疑,不能僅以此認定其有綁架的犯意。張某某在2008年被田家庵區(qū)人民法院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而其在2014年5月30日第一次訊問筆錄中稱自己2007年猥褻小女孩后,挾持小女孩向她家人要錢,與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完全不符合。通過張某某三次刑事犯罪記錄,也可以看出其根本不具備實施犯罪的能力,每次都是選擇人員密集的地方實施所謂的犯罪,每次的行為都像是一個孩子的惡意的玩笑,不應(yīng)對其的行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因為其不具有刑事犯罪的能力,只能算做擾亂社會治安。
三、應(yīng)對被告人張某某的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張某某是否具有刑事行為能力,對本案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響,是認定本案罪與非罪的關(guān)鍵問題所在。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jīng)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quán)利的,為無訴訟能力。張某某當庭已經(jīng)否定了自己帶走兩個女童的目的是為了猥褻和綁架,排除張某某在偵查機關(guān)的口供,本案的證據(jù)根本達不到(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jù)證明;(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jīng)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基本要求。
四、被告人對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意見不服,要求重新鑒定,思苑司法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案件證據(jù)使用。首先,司法鑒定機構(gòu)在對被告人進行鑒定時未通知被告人的親屬到場,無法了解被告人平時生活中的精神狀態(tài)。其次,鑒定過程非常草率。因為鑒定意見所依據(jù)的事實不清,所得出的結(jié)論沒有科學依據(jù),不能作為本案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jù)使用。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11時20分左右,被告人張某某在淮師附小附近,挾持放學回家的被害人謝某(女,20**年**月**日出生)欲向其父母勒索錢財,當謝某發(fā)現(xiàn)同學及其母親周某某在前面時,掙脫被告人張某某跑到周某某身邊,抱住周某某大聲哭救,被告人張某某見狀離開。幾分鐘后,被告人張某某再次在淮師附小附近挾持放學回家的被害人董某(女,20**年**月**日出生)欲向其父母勒索錢財,董某大聲呼救,被告人張某某捂住董某的嘴,后董某趁被告人張某某松手之機掙脫逃走。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公安機關(guān)委托安徽思苑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張某某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定,該鑒定所鑒定意見:1邊緣智力;2、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證據(jù)來源合法、有效,所證內(nèi)容客觀真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1)被害人陳述
①被害人謝某陳述:2014年5月19日中午11點左右,我從淮師附小放學回家,在回家的過程中被一名陌生男子用手搭著我肩膀恐嚇要拉我走,如果我不從,就威脅恐嚇要打我,我看見同學的母親,急忙跑到跟前,抱住她大聲哭喊救命,當時這個男的看見我有熟人在旁邊便離開往路口的涼面攤?cè)チ?,我看那個男的走了,我也就趕緊和同學及他母親一起回家了?;氐郊依?,把事情的經(jīng)過講給父母聽,5月20日我和父母一起到派出所報警了。那個男子用勁拽著我,不走就要打我。我能認出那個要拉我走的男子。
②被害人董某陳述:這個月(2014年5月)多少號我記不清了,反正是星期一,中午放學走到淮師附小往北賣水果的地方,有一個年輕男的上來問我可是淮師附小的學生,我講是的,那個男的就找我借筆抄東西,我沒有答應(yīng),他就讓我跟他走,走到某某小區(qū)公交車站附近,還讓我跟著他走,我不愿意,就喊救命,他用手捂住我的嘴,大概捂了幾秒鐘,他一松開,我接著喊救命就跑掉了,當時和我一起的同學就去喊老師,正好學校的音樂老師韓老師過來,將我送回家了。
(2)證人證言
①被害人謝某法定監(jiān)護人王某某的證言:2014年5月19日晚上20時左右,我下班回家,看見我的小孩在家哭,我問什么事情,小孩跟我講,中午放學的時候被一名男子搭著她肩膀,讓小孩跟著他走,小孩不從,男子威脅恐嚇要打她。小孩看見同學的母親,求救該同學的母親,該男子看見之后便離開。5月20日我就到派出所報警了。
②被害人董某法定監(jiān)護人張某某的證言:這個月多少號我和小孩記不清了,據(jù)小孩回家跟我講,"中午放學走到淮師附小往北走賣水果的地方,有一個年輕人上來問我,問我可是淮師附小的學生,我講是的,那個男的就找我借筆,我沒有答應(yīng),他就讓我跟她走,走到某某小區(qū)公交車站附近,還讓我跟著他走,我不愿意,我就喊救命,他用手捂著我的嘴,大概捂了幾秒鐘,他一松開,我就喊救命我就跑掉了,當時和我一起的同學就去喊老師,正好學校老師韓老師過來,將我送回家了。"
③周某某的證言:2014年5月19日中午11點多鐘,我從淮師附小接了我兒子然后帶他回家。我倆步行至園南小街東口時,突然有個小女孩沖過來從后面抱住我的胳膊,然后哇一聲哭了,我下一跳,我回頭一看是我鄰居家的小孩謝某(和我兒子一個班的),我就問他怎么回事,謝某就說了一句"他打我"。然后就接著哭了,我當時心想是不是她爸打她,我再一回頭就看見一個矮矮胖胖的男的背朝著我們向反方向走,我一看背影不是謝某爸爸,我當時反應(yīng)過來了,估計是遇到壞人了,然后我就一手摟著一個小孩帶著他們回家了。
④韓竹的證言:今年5月19日中午放學,大概11點20分左右,我當時從淮師附小下班回家,我步行至某某菜市街西門對面路口,出路口準備向北拐彎的時候,一個背著書包小女孩迎面看見我慌慌張張的對我說,"我們班一個學生被一個不認識的男的帶走了。"我問她,不認識他怎么跟他走了,這個小女孩對我說,"那個男的問我同學是不是淮師附小的學生,然后就拉她書包的拉鏈,然后就推著她走了。"我問她往哪走了,她說就在前面。我就拉著這個女孩往北走,剛走沒多遠,我拉著的這個小女孩就指著前面對我說,"韓老師,她回來了。"我一看迎面過來一個小女孩,臉色非常難看,我就迎過去一把抱住她,問她那個人長什么樣子,她說"胖胖的,臉上有疙瘩。"我問她,你是怎么回來的,她說"我一路喊救命,但是沒有人理我。"然后我就安慰她了,問她中午為什么沒有人來接她,她說她中午吃小飯桌,正好她的小飯桌和我在一個小區(qū),另外一個女孩和我住在一個小區(qū),我就帶著她們一起進某某小區(qū)東門走了。最后我讓她把發(fā)生的事情一定要告訴家長和小飯桌的老師。這兩個小女孩都是我們學校三年級的學生,差點被帶走的小女孩姓"董",我現(xiàn)在帶她們的音樂課。
(3)書證
①辨認筆錄,記載了被害人謝某、董某在見證人和各自法定監(jiān)護人的見證下,從一組男性照片中準確辨認出被告人張某某既是當天對自己實施侵害的人。
②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警大隊《關(guān)于20140519謝某被綁架案監(jiān)控錄像閱看的情況說明(附監(jiān)控錄像光碟)》,說明監(jiān)控方位、監(jiān)控方向、監(jiān)控時間、監(jiān)控現(xiàn)場被告人挾持被害人情況,以及相關(guān)證人活動情況等。
③本院《(2008)田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張某某曾因犯綁架罪被判處刑罰情況。
④合肥鐵路運輸法院《(2012)合鐵刑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張某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刑罰,以及刑期起止時間。
(4)鑒定結(jié)論
安徽思苑司法鑒定所《安徽思苑司鑒所(2014)精鑒字37號對張某某刑事責任能力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1、邊緣智力;2、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5)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和辯解
①(2014年5月30日于刑警二隊訊問室)我去過淮師附小門口二次,第一次是十幾天前,淮師附小中午放學11點多的時候,我在學校門口看見一個背著書包的小女孩,我就過去用手搭著她肩膀問:"小妹妹,幫我抄下東西。"她不愿意,我又說:"你要是不去,我就打你。"小女孩被嚇跑過馬路拉住一個中年婦女哭起來,我看見這個情況就離開現(xiàn)場去附近小攤子吃涼面去了。我不認識這個小女孩,大概七、八歲,身高到我肚子那兒,瘦瘦的,其他都沒有印象了。我就說騙小女孩的,準備帶她到某某公園進行猥褻,然后打電話問她父母要錢,但是那個小女孩跑掉了。我想要個萬把塊錢。我不想回家,在外面玩需要錢。第二次是大概三天之前,也是中午11點多在淮師附小門口,我看見一個背著書包的小女孩放學,我就過去跟她說:"小妹妹,你幫我抄下東西。"我摟著她肩膀就往北走的,準備帶到某某公園,走到某某菜市場的時候,那個小女孩不愿意走了,我說:"你要是不走,我就打你。"她就喊救命,我用右手捂著她的嘴,捂了一秒鐘,我怕給她捂死了,她接著喊救命,旁邊有很多人,我當時有點害怕就走了。我不認識這個小女孩,大概八、九歲,身高到我肩膀,胖乎乎的,其他都沒有印象了。
②(2014年5月31日于淮南市看守所)問:你怎么確定你第二次在淮師附小門口要帶小女孩走的具體日期是三天之前,你再仔細回憶一下究竟是哪一天的事。答:我有點印象了,好像是和十幾天前我在淮師附小帶小女孩走同一天的事情,當時我沒有能帶第一個小女孩走,之后幾分鐘我又在淮師附小附近路邊遇到第二個小女孩,但是也沒有能帶走。
③(2014年7月1日于淮南市看守所)今年5月中旬的時候,我在淮師附小附近有兩次想帶小女孩走沒有能成功。第一次是當天中午放學11點多的時候,我在淮師附小學校門口看見一個七、八歲小女孩,就過去用手搭著她肩膀問:"小妹妹,幫我抄下東西。"我是想騙小女孩到某某公園進行猥褻,然后打電話問她父母要錢,小女孩不愿意,我說:"你要是不去,我就打你。"小女孩被嚇的跑到巷道馬路上拉住一位中年婦女哭起來,我看見這個情況就到巷道口去吃涼面了。第二次就是之后幾分鐘,我吃過涼面在淮師附小門口附近溜達,又看見一個八、九歲背著書包的小女孩放學,我就攔住她說:"小妹妹,你幫我抄下東西。"我摟著她肩膀就往北走準備帶到某某公園猥褻,再打電話問她家人要錢,走到某某菜市場對面的時候,那個小女孩不愿意走了,我說:"你要是不走,我就打你。"她當時喊救命,旁邊有很多人,我趕緊捂著她的嘴有一秒種再松開了手,她接著喊救命,我當時有點害怕就自己走了,小女孩跑掉了。
(6)被告人張某某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
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時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歸案經(jīng)過,證明轄區(qū)派出所民警在案發(fā)地附近巡邏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張某某的體貌特征與該案嫌疑人相仿,將其口頭傳喚至派出所訊問,當日被采取強制措施,不具有自動投案情節(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脅迫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綁架罪。被告人張某某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茨鲜刑锛意謪^(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某選擇防范、防衛(wèi)能力相對較弱的女童作為犯罪對象,歸案后,對犯罪目的、犯罪過程、其行為的危害性判斷等交代清晰,當庭辯解具有一定的訴辯能力,表明被告人張某某對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實施綁架他人的行為,在犯罪對象的選擇、自己行為應(yīng)承擔的后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可以參與與其智力相適應(yīng)的訴訟活動,行使訴訟權(quán)利。被害人在其法定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下接受偵查機關(guān)詢問,并在法定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下對被告人張某某準確辨認,證據(jù)來源合法,應(yīng)當采信。安徽思苑司法鑒定所是法定司法鑒定機構(gòu),其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應(yīng)當作為證據(jù)采信。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把智力殘疾與精神疾病混同,沒有客觀評價案件事實和相關(guān)證據(jù)的關(guān)聯(lián)性,以及被告人的一貫行為表現(xiàn),質(zhì)疑司法鑒定機構(gòu)鑒定結(jié)論,把一起嚴重的刑事犯罪,當作一個孩子的惡意的玩笑,辯稱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綁架罪證據(jù)不足的觀點,本院不能認同,對被告人張某某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以及刑事責任能力重新鑒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本院將綜合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未遂、悔罪表現(xiàn)、累犯等情節(jié),對被告人張某某科以相應(yīng)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某犯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魯仕林
代理審判員 李玲云
人民陪審員 張懷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吳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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