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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3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商建剛,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震,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
上訴人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上訴人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宇宙,上訴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震、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案外人戴某某于2009年3月4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名稱為“樓梯扶手裝飾件(16)”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3。該外觀設計專利為雞尾造型的花葉,底部為一段上寬下窄的手柄結構,與手柄結構相連接部分為葉托,葉托上端有五片大小不一的葉片,該葉片呈凹進弧面造型,其中最長的葉片為向外翻翹的弧形結構,最長葉片外側底部有一片向外翻翹的小葉片,在最短的葉片外側也有一片向外翻翹的小葉片。
2013年9月2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顯示:2010年12月24日,涉案專利權利人由戴某某變更為原告某某公司。
上海市靜安公證處(2013)滬靜證經(jīng)字第4309號公證書記載:2013年8月21日,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許某某使用上海市靜安公證處已經(jīng)聯(lián)網(wǎng)的計算機進行以下操作:1.打開IE瀏覽器,地址欄輸入www.xinchenlt.com,首頁顯示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點擊“企業(yè)介紹”,顯示關于被告某某公司的企業(yè)介紹,點擊“產(chǎn)品導航”項下“銅藝樓梯(扶手護欄)系列”,點擊“郁金香系列”,點擊“郁金香系列銅藝樓梯扶手”,顯示郁金香系列銅藝樓梯扶手的圖片及產(chǎn)品型號、有效期、配送信息、供應數(shù)量等信息,并有“點此詢價”的圖標,下方有關于該系列產(chǎn)品的詳細說明。點擊圖片下方“點擊放大”,顯示郁金香系列銅藝樓梯扶手放大圖。經(jīng)比對,該圖片顯示的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是郁金香系列銅藝樓梯扶手的一部分,其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相同。點擊“聯(lián)系我們”,顯示被告某某公司的地址、郵編、網(wǎng)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2.打開IE瀏覽器,地址欄輸入http://www.shloutifushou.ebdoor.com,首頁顯示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點擊“企業(yè)介紹”下的“查看詳細”,顯示關于被告某某公司的企業(yè)介紹,點擊“產(chǎn)品導航”項下“銅藝樓梯(扶手護欄)系列”,點擊“郁金香系列”,點擊“郁金香系列銅藝樓梯扶手”,顯示郁金香系列銅藝樓梯扶手的圖片及產(chǎn)品型號、有效期、配送信息、供應數(shù)量等信息,并有“點此詢價”的圖標,下方有關于該系列產(chǎn)品的詳細說明。點擊圖片下方“點擊放大”,顯示郁金香系列銅藝樓梯扶手放大圖。經(jīng)比對,該圖片顯示的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是郁金香系列銅藝樓梯扶手的一部分,其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相同。點擊“聯(lián)系我們”,顯示被告某某公司的地址、郵編、網(wǎng)址、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
上海市靜安公證處(2013)滬靜證經(jīng)字第4629號公證書記載:2013年9月10日,上海市靜安公證處公證人員隨同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某某及隨行人員高才、楊宇宙來到位于上海市某某公路某某號被告某某公司內(nèi),對該公司的銘牌、生產(chǎn)車間和產(chǎn)品樣品進行了拍照;楊宇宙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與被告某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朱某某就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產(chǎn)品購買進行咨詢,咨詢中取得被告商品宣傳圖冊一本、加工定作合同樣本一份及朱某某名片一張,公證人員對購買咨詢的內(nèi)容進行了錄音;高才對被告某某公司部分場景進行了攝像。公證書所附光盤包括五個部分:1、被告生產(chǎn)現(xiàn)場照片和視頻,顯示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的半成品和樣品;2、標注作廢的加工定作合同樣本一份,該合同內(nèi)容空白,合同甲方為被告某某公司,合同相關條款約定了產(chǎn)品品名、形狀、規(guī)格、數(shù)量、金額、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等,合同附有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帳戶;3、“某某銅藝”產(chǎn)品宣傳冊一本;4、購買咨詢錄音文件,內(nèi)容為原告代理人楊宇宙和被告某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朱某某之間關于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價格、銷售情況等的對話,朱某某稱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占其樓梯扶手銷售總量的30%-40%,重點提到并介紹了皇家典范、皇家風范、郁金香復古和郁金香鍍金四款樓梯扶手;5、被告副總經(jīng)理朱某某的名片一張。
一審審理中,原告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公證時從被告處取得的“某某銅藝”產(chǎn)品宣傳冊一本,宣傳冊封面印有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封底有被告某某公司的地址、電話、傳真和網(wǎng)址等信息。該宣傳冊中包括郁金香香檳金、郁金香玫瑰金、郁金香鍍黃金、郁金香鍍金、郁金香復古、皇家典范、皇家風范共計七款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的圖片和介紹。其中,郁金香復古、郁金香鍍黃金兩款樓梯扶手裝飾件的雞尾造型花葉底部為一段上寬下窄的手柄結構,與手柄結構相連接部分為葉托,葉托上端有五片大小不一的葉片,該葉片呈凹進弧面造型,其中最長的葉片為向外翻翹的弧形結構,最長葉片外側底部有一片向外翻翹的小葉片,在最短的葉片外側也有一片向外翻翹的小葉片,整體造型呈雞尾狀。郁金香玫瑰金、郁金香香檳金、郁金香鍍金、皇家典范、皇家風范五款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底部為一段上寬下窄的手柄結構,與手柄結構相連接部分為葉托,葉托上端有五片大小不一的葉片,該葉片呈凹進弧面造型,其中最長的葉片為向外翻翹的弧形結構,最長葉片外側還有一片稍短的向外翻翹的葉片,最長葉片底部有一片向外翻翹的小葉片,在最短的葉片外側有兩片向外翻翹的小葉片,整體造型呈雞尾狀。經(jīng)比對,郁金香鍍黃金、郁金香復古兩款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相同。郁金香香檳金、郁金香玫瑰金、郁金香鍍金、皇家典范、皇家風范五款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與涉案專利相比,相同點在于均為雞尾狀造型,包括上寬下窄的手柄結構和葉托、與葉托相連的五片葉片以及葉片內(nèi)外兩側向外翻翹的小葉片。不同點在于上述五款樓梯扶手的雞尾造型花葉最長葉片的外側有一片向外翻翹的稍短葉片,最短的葉片底部亦多出一片向外翻翹的小葉片,此外兩者的葉托和手柄部分有細微差異。
上海市靜安公證處(2013)滬靜證經(jīng)字第5438號公證書記載:2013年11月4日,上海市靜安公證處公證人員隨同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許某某來到上海市某某路三一七號(某某路口),對名稱為某某銅藝的商鋪櫥窗內(nèi)展示的商品以及該商鋪外墻張貼的商品信息進行拍照。公證書所附照片顯示該門店外墻張貼有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的照片。
一審審理中,經(jīng)原告申請,原審法院保全了被告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樣品一件以及相關財務賬冊共計16冊。經(jīng)比對,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樣品中的雞尾造型花葉與涉案專利相比均為雞尾狀造型,包括上寬下窄的手柄結構和葉托、與葉托相連的五片葉片以及葉片內(nèi)外兩側向外翻翹的小葉片。不同點在于樣品的雞尾造型花葉最長葉片的外側有一片向外翻翹的稍短葉片,最短的葉片底部亦多出一片向外翻翹的小葉片,此外兩者的葉托和手柄部分有細微差異。被告稱,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中的皇家風范樓梯扶手裝飾件的雞尾造型花葉細節(jié)與樣品相同,該款樓梯扶手已經(jīng)實際應用于被告會所的裝修。另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財務賬冊中顯示的樓梯扶手銷售數(shù)額為人民幣2,241,415.67元(以下幣種同)。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合理費用包括公證費2,200元以及律師費3,200元。
另查明,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分別提出名稱為“樓梯扶手配件(郁金香邊花)”、“樓梯扶手(郁金香中心花)”、“郁金香矛頭”、“樓梯扶手(郁金香鳳尾)”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分別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1月23日、2012年12月12日、2013年1月30日作出授權公告,專利號分別為ZLXXXXXXXXXXXX.9、ZLXXXXXXXXXXXX.3、ZLXXXXXXXXXXXX.7、ZLXXXXXXXXXXXX.7。上述四項外觀設計專利均為樓梯扶手裝飾件,其構圖和造型與原審法院保全的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樣品中的郁金香邊花、郁金香中心花、中心裝飾葉片和雞尾造型花葉分別對應相同。
再查明,一審審理中原告向原審法院提起(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0號民事訴訟。該案中原告訴稱其系名稱為“樓梯扶手”(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2)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被告生產(chǎn)、銷售、許諾銷售的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的外觀設計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銷毀模具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計20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系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其享有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主要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生產(chǎn)、銷售、許諾銷售了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以及該七款樓梯扶手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一、關于被告是否生產(chǎn)、銷售、許諾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的七款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
原審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1、(2013)滬靜證經(jīng)字第4629號公證書所附照片及視頻顯示了被告工廠生產(chǎn)情況,被告工廠處有郁金香樓梯扶手的半成品和樣品;2、被告公司產(chǎn)品宣傳冊中有被告廠房實景圖和生產(chǎn)車間的照片,其中待打磨銅板的照片顯示為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的半成品,銅樓梯配件的照片顯示為雞尾造型花葉等;3、被告網(wǎng)站上有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的圖片等信息,被告公司產(chǎn)品宣傳冊中有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的圖片及產(chǎn)品介紹,某某路三一七號(某某路口)為被告的實體銷售門店,該門店外墻有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的宣傳照片;4、在原告至被告處進行購買咨詢公證時,被告副總經(jīng)理朱某某表示其銷售了大量的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占其樓梯扶手銷售總量的30%-40%,且重點介紹了皇家典范、皇家風范、郁金香復古和郁金香鍍金四款,并針對不同的款式和材質(zhì)進行報價,還向原告出示了加工定作合同樣本;5、經(jīng)原審法院保全的財務賬冊中亦記載了樓梯扶手的相關銷售記錄;6、一審審理中,被告自認其會所裝修中使用了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中的皇家風范;7、雖然被告否認其生產(chǎn)、銷售了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但被告對其辯稱既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又未對其宣傳冊中的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的照片做出合理解釋,因此,綜合上述事實,原審法院認為被告生產(chǎn)了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中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銷售了使用上述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對于原告稱被告在其網(wǎng)站、宣傳冊、實體銷售門店照片中宣傳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的行為屬于許諾銷售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訴訟主張,原審法院認為,許諾銷售屬于即將發(fā)生的侵權行為,一般指生產(chǎn)、銷售尚未發(fā)生時許諾對商品進行銷售,而本案中,被告生產(chǎn)了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中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銷售了使用上述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故被告在其網(wǎng)站、宣傳冊、實體銷售門店的宣傳照片中宣傳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行為屬于其銷售行為的一部分,且沒有證據(jù)表明被告有單獨宣傳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行為,故原審法院對原告關于被告在其網(wǎng)站、宣傳冊、實體銷售門店照片中宣傳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構成許諾銷售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二、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為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chǎn)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中,郁金香復古、郁金香鍍黃金兩款樓梯扶手中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構成相同。郁金香香檳金、郁金香鍍金、皇家典范、皇家風范、郁金香玫瑰金五款樓梯扶手與涉案專利相比僅在雞尾造型花葉最長葉片和最短葉片的外側各多出一片向外翻翹的葉片,且兩者的葉托和手柄部分有細微差異。從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出發(fā),上述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故郁金香香檳金、郁金香鍍金、郁金香玫瑰金、皇家典范、皇家風范五款樓梯扶手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因此,原審法院認定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中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落入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落入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告未經(jīng)原告許可生產(chǎn)了上述七款樓梯扶手中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銷售了使用上述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七款樓梯扶手,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原告銷毀模具、庫存產(chǎn)品及半成品等的訴訟主張,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不屬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故原審法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賠禮道歉的訴訟主張,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財產(chǎn)性糾紛,而賠禮道歉僅適用于自然人人身權因侵權行為受到損害的情況,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在本案中所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原審法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表明,被告將其生產(chǎn)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作為配件組裝成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再對外銷售,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存在單獨銷售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行為。同時,原告在本案一審審理中提起(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0號訴訟,并在該案中請求被告就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生產(chǎn)、銷售的侵權行為予以賠償。鑒于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系樓梯扶手的配件,而對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生產(chǎn)、銷售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已另案處理,故原告在本案中關于請求被告就其生產(chǎn)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銷售使用侵權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七款樓梯扶手的行為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屬于重復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合理費用,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應就其上述侵權行為承擔原告在本案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對于合理費用的數(shù)額,原審法院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律師費合同及發(fā)票、公證費發(fā)票等,并參考司法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收費標準、實際判賠額與請求賠償額、案件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某公司停止對原告某某公司享有的名稱為“樓梯扶手裝飾件(16)”(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3)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二、被告某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某某公司合理費用5,400元;三、對原告某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負擔2,092元,被告某某公司負擔2,208元。
一審判決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為:一、改判令某某公司收回并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chǎn)品、半成品、樣品、宣傳冊,刪除其網(wǎng)站或他人網(wǎng)站上涉及侵權產(chǎn)品的內(nèi)容;二、改判令某某公司銷毀制造侵權產(chǎn)品的模具;三、本案訴訟費全部由某某公司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為:銷毀制造侵權產(chǎn)品的模具、收回并銷毀所有庫存侵權產(chǎn)品、半成品、樣品、宣傳冊,刪除其網(wǎng)站或他人網(wǎng)站上涉及侵權產(chǎn)品的內(nèi)容的訴訟請求,屬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方式,為明確停止侵權具體方式,剝奪某某公司的侵權能力和條件,該訴請應得到支持。
某某公司答辯認為:涉案產(chǎn)品未落入某某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某某公司未生產(chǎn)銷售涉案產(chǎn)品,某某公司并未侵權,請求駁回上訴。
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為: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某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二、某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某某公司根據(jù)其于2012年5月18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的樓梯扶手郁金香鳳尾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生產(chǎn)樓梯扶手,該專利未經(jīng)無效程序仍屬有效專利,其并未侵害某某公司的涉案專利;二、某某公司沒有生產(chǎn)銷售侵害本案涉案專利的雞尾造型花葉產(chǎn)品,本案的雞尾造型花葉是樓梯產(chǎn)品的一部分,也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產(chǎn)品,本案涉案專利不能作為權利單獨請求;三、本案涉案專利屬于(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0號案件涉案專利的一部分,(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0號案件涉案專利相對于本案涉案專利屬于現(xiàn)有設計,某某公司申請本案涉案專利屬于重復申請,某某公司本案訴訟屬于濫用專利權,判令某某公司賠償合理費用以及承擔訴訟費屬于重復處理,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四、原審判決遺漏某某公司提交的“郁金香中心太陽花”外觀設計專利,違反法定程序。
某某公司答辯認為:一、被控侵權的雞尾造型花葉設計與本案涉案專利構成相同或近似;二、本案涉案專利于2009年3月申請,應適用2008年修改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0號案件涉案專利相對于本案涉案專利不屬于現(xiàn)有設計;三、濫用專利權的說法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使用部件本身也可以構成侵權。某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駁回上訴。
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在二審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材料。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某某公司住所地應為上海市奉賢區(qū)某某公路XXX號,原審判決誤寫為某某公路XXX號,本院在此予以糾正。原審判決認定的其余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某某公司在一審中向原審法院提交了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X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外觀設計名稱為樓梯扶手(郁金香中心太陽花),專利申請日為2012年5月18日,專利權人為某某公司,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1月30日,并經(jīng)雙方質(zhì)證,但在一審判決中未寫明,本院在此特予補充查明。
本院認為,某某公司是本案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未經(jīng)其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主要有以下爭議焦點:一、雞尾造型花葉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產(chǎn)品以及某某公司是否生產(chǎn)、銷售或許諾銷售了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二、某某公司的現(xiàn)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三、如涉案產(chǎn)品為某某公司生產(chǎn)、銷售或許諾銷售,該產(chǎn)品是否落入某某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否構成侵權;四、如某某公司構成侵權,應如何確定停止侵害的方式。
關于雞尾造型花葉是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產(chǎn)品以及某某公司是否生產(chǎn)、銷售或許諾銷售了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guī)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本院認為,僅體現(xiàn)在產(chǎn)品局部的外觀設計,也可以成為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客體,本案涉案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是樓梯產(chǎn)品的一部分,雞尾造型花葉的外觀設計,也可以受到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在此意義上,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當然享有產(chǎn)品的法律地位。關于某某公司是否生產(chǎn)、銷售或許諾銷售了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某某公司在一審中已經(jīng)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2013)滬靜證經(jīng)字第4629號公證書,顯示某某公司工廠處有郁金香樓梯扶手半成品和樣品;某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朱某某表示某某公司銷售了大量的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占其樓梯扶手銷售總量的30%-40%;某某公司產(chǎn)品宣傳冊中有其廠房實景、生產(chǎn)車間、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半成品、雞尾造型花葉配件的圖片,有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的圖片及產(chǎn)品介紹;2、(2013)滬靜證經(jīng)字第4309號公證書,顯示某某公司網(wǎng)站有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圖片等信息;3、(2013)滬靜證經(jīng)字第5438號公證書,顯示某某路三某某號(某某路口)某某公司實體銷售門店外墻有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宣傳照。一審中原審法院保全了郁金香系列樓梯扶手樣品,保全的財務賬冊中也記載了樓梯扶手的相關銷售記錄。綜合判斷上述在案證據(jù),其已足以證明某某公司生產(chǎn)和銷售了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雞尾造型花葉是樓梯扶手的一部分,應認定某某公司已經(jīng)生產(chǎn)、銷售了被控侵權的雞尾造型花葉。
關于某某公司的現(xiàn)有設計抗辯是否成立。某某公司認為(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0號案件涉案專利“樓梯扶手(5)”(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2)相對于本案涉案專利而言構成現(xiàn)有設計。本院認為,首先,某某公司在本案一審中并未提出現(xiàn)有設計抗辯。其次,現(xiàn)有設計應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nèi)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本案涉案專利于2009年3月4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申請,而“樓梯扶手(5)”(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2)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授權公告,“樓梯扶手(5)”專利所涉及的外觀設計在2009年3月4日以前不會在國內(nèi)外為公眾所知,因此“樓梯扶手(5)”專利所涉及的外觀設計不構成本案涉案專利的現(xiàn)有設計。
關于該產(chǎn)品是否落入某某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本院認為,本案涉案專利為雞尾造型花葉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chǎn)品比對時應僅限于雞尾造型花葉部分。經(jīng)比對,本案中郁金香復古、郁金香鍍黃金兩款樓梯扶手中的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相同;郁金香玫瑰金、郁金香香檳金、郁金香鍍金、皇家典范、皇家風范五款樓梯扶手雞尾造型花葉與涉案專利相比存在最長葉片和最短葉片的外側各多出一片向外翻翹的葉片等細微差異,但該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故對原審法院關于郁金香玫瑰金、郁金香香檳金、郁金香鍍金、皇家典范、皇家風范五款樓梯扶手的雞尾造型花葉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的觀點,本院予以認同。原審判決雖然遺漏了某某公司提交的樓梯扶手(郁金香中心太陽花)專利,但該專利與本案并無關聯(lián),不影響法院作出本案涉案的雞尾造型花葉是否侵害某某公司涉案專利的判斷。對于某某公司提出的其是根據(jù)自己申請并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生產(chǎn)銷售涉案產(chǎn)品因而不構成侵權的觀點,本院認為,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專利申請,就應當依據(jù)原告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審查被控侵權產(chǎn)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保護范圍。本案中某某公司的涉案專利于2009年3月提出申請、2009年12月獲得授權,而某某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是在2012年5月提出申請,目前某某公司的涉案專利仍有效,法院仍需對被控侵權產(chǎn)品外觀設計是否落入某某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進行認定。綜上,原審法院關于某某公司郁金香系列七款樓梯扶手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落入某某公司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某某公司生產(chǎn)該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并銷售使用上述裝飾件雞尾造型花葉的樓梯扶手侵犯某某公司涉案專利的觀點,本院認為并無不當。
關于如何確定停止侵害的方式。本院認為,“停止侵害”之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應包括銷毀用于生產(chǎn)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專用模具、庫存侵權產(chǎn)品等,以保證侵權人徹底停止實施侵權行為,因此某某公司在承擔本案停止侵害的侵權責任時,應當銷毀用于生產(chǎn)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專用模具、庫存侵權產(chǎn)品以及樣品。某某公司可以依據(jù)原判主文第一項,即“被告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停止對原告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享有的名稱為‘樓梯扶手裝飾件(16)’(專利號為ZLXXXXXXXXXXXX.3)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之判決,要求某某公司銷毀用于生產(chǎn)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專用模具、庫存侵權產(chǎn)品、樣品以及銷毀包括侵權產(chǎn)品的宣傳冊和門店照片、刪除網(wǎng)站上涉及侵權產(chǎn)品的內(nèi)容,直至申請強制執(zhí)行。對于庫存半成品,由于半成品尚不是完整的產(chǎn)品,難以判斷半成品是否侵害某某公司的涉案專利權,且法院已判決某某公司停止侵害,其已不能利用半成品制造侵權產(chǎn)品,因此對于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銷毀半成品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有關銷毀模具、庫存侵權產(chǎn)品等的訴訟主張不屬于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表述不妥,本院在此予以糾正,但該表述并不影響本案的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0元,由上訴人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750元、由上訴人上海某某樓梯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劍峰
代理審判員 楊 捷
代理審判員 徐卓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董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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