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深圳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劉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5-21閱讀量:(1761)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二終字第002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某某,任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海濤,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大力,河南千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2012)宛龍民商三初第1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深圳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海濤,被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8年,原告在被告承建某某城市廣場商業(yè)樓內裝飾工程中,被告工作人員陳某某(項目現(xiàn)場負責人)、張家輝把三樓內裝油漆工程讓原告施工,包工包料。原告于2008年9月11日左右進場施工,2009年2同完工,2009年3月26日雙方對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工程款進行了核實,由被告出具油漆組工程量結算單,上面由被告工作人員張某某簽字、上面加蓋被告深圳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城市廣場商業(yè)三層內裝工程施工專用章。(該施工專用章注明限于與建設方、監(jiān)理方現(xiàn)場簽證、函件聯(lián)系用)。油漆組工程量A區(qū)白乳膠漆7800平方米,單價12元,合計93600元。A區(qū)咖啡色頂漆4645平方米,單價8元,合計37160元。造型燈72個,單價50元,合計3750元。三項共計工程款134510元。后被告陸續(xù)付給原告51510元,下余83000元未付。訴訟中原告申請對張某某的簽名進行鑒定,經(jīng)南陽溯源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2009年3月26日《油漆班組工程量》單下方簽名“張某某”三字是張某某本人手寫。
自2010年開始,原告一直向南陽市清欠辦投訴被告要求追要工資款,未果。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勞務費,被告未付。
原審認為,被告在承建某某城市廣場商業(yè)樓內裝飾工程中將三樓內裝油漆工程交給原告施工,由原告組織人員包工包料進行現(xiàn)場施工,原被告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后經(jīng)雙方結算,由被告工作人員張某某在工程量結算單上簽字,并加蓋施工專用章,該結算單應視為雙方對原告工程量的確認,被告應按照結算單上確認的數(shù)額向原告支付工資款,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51510元,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83000元。關于原告請求利息部分,雙方對此雖未約定,但自2010年起原告一直通過南陽市清欠辦追要工程工資款,本案的訴訟時效并未超過,被告的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勺栽嫦虮桓嬷鲝垯嗬麜r201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以原告的工資已支付完畢,結算單上加蓋施工專用章,不是結算專用章為由拒絕支付原告工資款的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勞務糾紛,屬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范圍,被告稱系勞動爭議,應先仲裁的理由于法無據(jù),本院亦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深圳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劉某某支付勞務費83000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43元,由被告深圳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深圳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以不具備效力的圖章及簽字作為被上訴人的結算依據(jù),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且一審法院審理過程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劉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各方的訴辯意見,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認定本案的結算依據(jù)及判決結果是否正確?
二審中,當事人各方均無新的證據(jù)向本院提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在承建某某城市廣場商業(yè)樓內裝飾工程中將三樓內裝油漆工程交給被上訴人施工,由被上訴人組織人員包工包料進行現(xiàn)場施工,雙方之間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后經(jīng)雙方結算,由上訴方工作人員張某某在工程量結算單上簽字,并加蓋施工專用章,該結算單應視為雙方對該工程量的確認,上訴人應按照結算單上確認的數(shù)額向被上訴人支付工資款,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51510元,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能夠證實該剩余工程款83000元已支付完畢。故一審判決認定上述工程量結算單為結算依據(jù)并作出判決是正確的。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43元,由上訴人深圳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干祥
審判員 王 生
審判員 李路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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