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5-22閱讀量:(1464)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鄭民四終字第16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平,金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鞏義市某某煤礦。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礦長。
委托代理人馬文波,河南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審原告王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蔣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鞏義市某某煤礦、練某某、原審原告王某某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2)鞏民初字第17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2012)鞏民初字第1783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11320元,退還蔣某某。
審判長 崔航微
審判員 陳 贊
審判員 陳啟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馬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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