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5-22閱讀量:(1546)
蘇州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吳開商初字第345號
原告上海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區(qū)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幢某某層某某區(qū)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廠長。
委托代理人沈美琳,上海濟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州某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某某經濟開發(fā)區(qū)南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幢某某室。
法定代表人陳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文金,北京市中銀(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洪,北京市中銀(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訴被告蘇州某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麗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美琳,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文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其因向案外人上海某某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供應毛衫需要紗線,于2014年5月7日向被告采購,雙方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還約定了紗線成分、付款方式、爭議管轄等。后其按約向被告支付了貨款,收到被告交付的紗線后即著手制作加工毛衫。后因被告供應的紗線成分不符合約定,導致其制作加工的毛衫不符合客戶要求,進而將毛衫降價處理給客戶,致其損失128925元(差價)。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128925元;支付該款自2014年9月3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日止的利息損失;支付律師費8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首先,雙方之間確實存在買賣關系,但其供給原告的紗線符合合同約定,不存在質量問題。其次,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了買受人的驗收義務及怠于驗收的后果,而紗線成分的檢測一天內即可完成,原告收到貨物后投產前應當檢測驗收。退一步講,縱使其所供貨物不符合要求,如果原告及時檢測可予以調換貨物處理,不會造成原告損失,由于原告怠于檢測而擴大的損失,其不承擔責任。最后,從原告提供證據看,在案外人檢測出毛衫成分不符合約定后,原告還有足夠的時間重新組織貨源生產,從而完成與案外人的交易,但原告直接降價處理是否必須,降價幅度如何界定,故原告主張損失的依據不足。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7日,原告某某公司(需方,乙方)與被告某某公司(供方,甲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一份《購銷合同》,由被告向原告供應888千克紗線,產品名稱為2/48N、80AC/10W/10NV,單價65元/千克,并約定:關于質量要求,按供方提供的樣品為準。關于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如果乙方對質量異議最遲必須在收貨后12天內提出,如發(fā)現紗線有質量問題應立即通知甲方,雙方協(xié)商解決,并立即停止大面積生產,否則乙方須承擔相應責任;如乙方在收到貨物12天內沒有對質量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貨物全部合格。關于交貨時間,簽約起并收到定金后的日期起算5-7天。關于數量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實際貨物數量允許和訂單數量有3%-5%的正負數量差。雙方一致確認合同約定的紗線質量要求從產品名稱中可以確定,即為48支的精細(線)做成兩股,成分為腈綸80%、羊毛10%,尼龍10%。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轉賬付給被告36660元,同年5月23轉賬付給被告24908元;被告陸續(xù)以快遞方式向原告交付紗線,原告明確于2014年6月19日收到被告郵寄的合同項下最后一批貨物。
2014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發(fā)律師函稱因被告所供紗線成分不符合約定要求賠償損失128925元。該律師函被告已收悉。
以上事實,有《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復印件、律師函復印件、郵件查詢信息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交付的紗線是否符合約定。原告主張紗線成分與合同約定不符,其中腈綸89.7%、羊毛10.3%。為此,提供上??茟z驗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懇公司)出具的生地品質檢查報告書一份,稱其向被告購買紗線,加工為成衣后供應給上海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由上海某某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代理某某公司出口成衣到日本,后經某某公司委托科懇公司檢測,送檢紗線成為腈綸89.7%、羊毛10.3%,而送檢的紗線即為涉案合同項下紗線,且涉案交易實際未按約提供樣品。其于2014年5月28日拿到該檢查報告后,曾電話、短信通知被告公司周姓員工紗線成分不符,后為減少損失其將成衣降價50%即以人民幣128925元處理給上海某某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并提供科懇公司報價單復印件、付款通知復印件、發(fā)票復印件、某某公司出具的證明、其與上海某某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上海某某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降價說明書等證據。對此,被告均不予認可,稱其曾向原告郵寄過樣品,但樣品未封存,科懇公司送檢的紗線與本案無關,其還于2014年6月應原告要求增加供貨,故紗線不應存在質量問題,且原告亦未書面通知紗線存在質量問題。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被告雙方之間的購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被告所供紗線成分不符即質量不符合約定給其造成損失,提供了科懇公司出具的生地品質檢查報告書,但未能舉證證明送檢的紗線即為被告供應的紗線,故對原告上述主張,本院難以采信。且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對紗線的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作了明確約定,如果原告認為被告供應的紗線不符合約定即有質量問題,應自收貨之日起12天內以書面形式向被告提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原告自稱于2014年6月19日收到被告郵寄的合同項下最后一批貨物,故涉案合同項下貨物的質量異議應在2014年7月1日前提出,訴訟中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證據材料來證明其在上述質量異議期間內向原告提出過書面質量異議書。根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未在雙方約定的檢驗期間內對被告交付的貨物質量提出異議,應視為該貨物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標準,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交付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給其造成的損失,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上海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8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支行營業(yè)部,賬號:10×××99。
代理審判員 王麗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吳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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