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5-25閱讀量:(1830)
朱某某訴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民事裁定書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276號
原告: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某某市大觀區(qū)。
委托代理人:程玉偉,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汪濤,安徽中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開發(fā)區(qū)。
被告: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某某市大觀區(qū)。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訴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程某某的起訴,并遞交撤訴申請書。
本院認為:原告朱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負擔(免交)。
代理審判員 李元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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