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非法組織賣血得暴利,法律威嚴打擊鎮(zhèn)宵小
發(fā)表于:2015-05-25閱讀量:(2526)
“留不住的人血液里住著風。”
中華燦爛的文明史中有太多關于血液的描寫。血是生命的橋梁,是生命得以延續(xù)的保障。然而,社會上卻有一些不法分子依靠買賣血液謀取暴利。近日,茂名警方發(fā)現有人以互助獻血為名,組織他人到血站獻血,從中非法牟取經濟利益。5月23日,茂名警方一舉抓獲黃某敏、戚某金等4名犯罪嫌疑人。依據我國獻血法規(guī)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禁止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那么對于非法組織賣血罪,你又了解多少呢?
一、什么是非法組織賣血罪
(一)概念
刑法規(guī)定本罪是指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非法組織賣血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時也對公共衛(wèi)生造成妨害。
2、客觀要件: 非法組織賣血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為。非法組織賣血罪客觀特征集中表現為行為人將血液視為“商品”而組織他人加以出賣。“非法”是指違反我國獻血法規(guī)定的無償獻血制度。無償獻血是一種純屬無私奉獻的獻血?!?/p>
3、主體要件:非法組織賣血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單位亦能成為非法組織賣血罪主體。單位犯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guī)定判處相應刑罰。
4、主觀要件:非法組織賣血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非法組織賣血罪。
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法律規(guī)定
(一)《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醫(y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3、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故意傷害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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