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5-26閱讀量:(1458)
付某與計某某、懷遠縣唐某某多孔建材廠、常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
民事裁定書
(2014)蚌民一終字第0067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懷遠縣。
委托代理人:趙平,安徽卞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懷遠縣唐某某多孔建材廠,住所地安徽省懷遠縣。
負責人:常某,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胡志會,安徽明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安徽省懷遠縣。
委托代理人:顧乃伍,安徽治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付某因與被上訴人計某某、懷遠縣唐某某多孔建材廠、常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懷民一初字第01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因上訴人付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付某自動撤訴處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3703元,減半收取1851.5元,由付某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鐘如君
審判員 熊愛軍
審判員 劉俊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房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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