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5-26閱讀量:(1707)
上海市青浦區(qū)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755號
原告吳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衛(wèi)林,上海知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鳳英,上海知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縣。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qū)。
負責人婁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鼎,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偉,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吳某某訴被告劉某某、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諸文芳獨任審理。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衛(wèi)林、被告劉某某、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2014年1月1日9時許,原告駕駛兩輪電瓶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青浦區(qū)練塘鎮(zhèn)某某路、某某路處,被告劉某某駕駛牌號為蘇AA226N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兩車車損及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劉某某系肇事車輛車主,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為:傷殘賠償金某某幣(以下幣種均為某某幣)87,70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誤工費10,920元、護理費6,37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鑒定費2,300元、交通費1,000元、醫(yī)療費31,143.10元、陪客椅費7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0元、律師費7,500元,扣除被告劉某某已支付的25,000元,總計130,265.10元(保留后續(xù)治療的權利)。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劉某某賠償。
被告劉某某辯稱:對事發(fā)經(jīng)過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原告自行聘請律師,故不同意全額承擔律師費,其他費用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發(fā)經(jīng)過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合理的賠償責任。鑒定費、律師費、陪客椅費及醫(yī)療費中非醫(yī)保部分,不屬于理賠范圍。
經(jīng)開庭審理查明:2014年1月1日9時許,原告駕駛兩輪電瓶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青浦區(qū)練塘鎮(zhèn)某某路、某某路路口處,被告劉某某駕駛牌號為蘇AA226N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兩車車損及原告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劉某某系肇事車輛車主,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醫(yī)療費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立即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11.5天。原告出院后又多次至醫(yī)院復診。原告?zhèn)麆萁?jīng)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脛腓骨骨折,現(xiàn)左踝關節(jié)活動受限,評定十級傷殘;酌情給予傷后休息150日,營養(yǎng)60日,護理90日,擇期行內固定拆除術,酌情給予休息30日、營養(yǎng)15日、護理15日。
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結合司法鑒定報告,原告吳某某的損失計算如下:
1、醫(yī)療費,原告共發(fā)生醫(yī)療費31,578.60元,扣除伙食費198元,計31,380.60元,其中被告劉某某支付25,520.60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抗辯非醫(yī)保部分和自費部分不屬保險理賠范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2、營養(yǎng)費,本院酌定按每天30元計算75天為2,25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主張260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4、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87,702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5、誤工費,原告主張按本市最低工資每月1,820元計算180天為10,920元,屬合理范圍,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不存在誤工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6、護理費,本院酌定按每天40元計算105天為4,200元;
7、交通費,本院酌定300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5,000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9、車輛維修費,被告劉某某主張其為原告墊付車輛維修費900元,要求在本院中一并處理,本院應予以準許。
10、鑒定費2,300元;
11、律師費,本院酌定3,000元;
12、陪客椅費70元。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險、門診病歷卡、出院小結、用藥明細、醫(yī)藥費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和發(fā)票、律師費發(fā)票、戶籍資料;被告劉某某提供的醫(yī)藥費發(fā)票、修車費發(fā)票等,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出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庭審確認的事實,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系爭事故發(fā)生在車輛保險期內,根據(jù)公安機關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責任認定書,被告某某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的承保單位,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賠付范圍包括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車輛維修費合計142,912.60元;被告劉某某應賠償原告鑒定費、律師費和陪客椅費合計5,370元,其已墊付醫(yī)藥費25,520.60元和修車費900元,實際多支付21,050.60元,該款原告應予返還。據(jù)此,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吳某某損失142,912.60元;
(執(zhí)行中,原告吳某某應于收到上述賠付款之日返還被告劉某某21,050.6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905.30元,減半收取計1,452.65元,由原告負擔84.05元,被告劉某某負擔1,368.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某某法院。
審判員 諸文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鄒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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