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5-27閱讀量:(1419)
楊某某與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巢民一初字第01275號
原告: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黃賢柏,安徽蔣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方江鋒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賢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被告以承包工程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共計100000元,并于2014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條1張,載明借到原告100000元,利息按每月1000元支付,承諾兩個月還清,借條出具后被告支付了原告10個月的利息,再次作出承諾,到2013年年底付清,然而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今被告分文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及利息,被告一直拖欠不還,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具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0日起按每月1000元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高某某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原告楊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舉出下列證據(jù):
一、原告身份證1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二、借條1張,證明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利息按每月1000元支付,原約定兩個月歸還,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2月20日,并再次約定于2013年年底前還清借款。
被告高某某未對原告所舉證據(jù)發(fā)表質證意見。
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jù)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一、二,經(jīng)庭審核實,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認定,被告高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舉證、質證權利的放棄。
本院根據(jù)法庭調查及對證據(jù)的認證,查明并確認以下事實:2012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1張,約定利息按每月1000元支付,兩個月歸還。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2月20日,再次承諾于2013年年底前還清借款,并在原出具的借條上注明上述內容。因被告未按期歸還借款,致原告訴訟來院,請求本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間借貸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應當按約定的期限及時還款,被告未按時還款顯屬違約?,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并按約定給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及抗辯的權利。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每月1000元自2013年2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0元、保全費1090元,合計2370元,由被告高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方江鋒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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