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5-27閱讀量:(2277)
廣東省東源縣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河東法民一初字第248號
原告陳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系受害人陳某某父親)。
原告游某某,女,漢族,****年**月**日生。(系受害人陳某某母親)。
原告陳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系受害人陳陳某某女兒)。
法定代理人葉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陳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葉某,女,漢族,****年**月**日出。
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海平,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伍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上述兩被告委托代理人許海龍、袁燕瑩,廣東粵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區(qū)某某路2號。
法定代表人鄒某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紅、洪義,廣東正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連平縣油溪鎮(zhèn)某某村(以下簡稱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秀芝,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東某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區(qū)某某路4號(以下簡稱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葛向榮,北京大成(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鄧小紅,廣東寶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羅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田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原告陳某某、游某某、陳某某、陳某某與被告劉某、伍某某、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朱某某、羅某某、羅某某、田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海平、被告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海龍、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小紅、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葛向榮、被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陳秀芝、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鄧小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羅某某、羅某某、田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2月10日,被告劉某持失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粵PL0857號中型自卸貨車,從某某鐵礦運輸?shù)V產(chǎn)經(jīng)205國道往東源縣仙塘鎮(zhèn)方向行駛,于17時15分許行駛至東源縣燈塔鎮(zhèn)下圍路段時,遇相對方向由羅某駕駛的粵LWQ733號小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羅某、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5人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較大交通事故。2014年3月12日,東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東公交認字(2014)交管第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與羅某負該事故同等責任,被害人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無責任。另查肇事車輛粵PL0857號車輛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認為,被告劉某違法《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被害人陳某某死亡,給其家屬無論在身體上還是精神上都造成了重大傷害,因此被告應當依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承擔責任,賠償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被告伍某某是被告劉某的雇主,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廣東某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管理失職,明知粵PL0857號車輛超載運輸,還允許其裝載貨物及運輸,故其在此事故中有過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雖然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與劉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雇傭合同,但是根據(jù)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出具的礦產(chǎn)準運證以及關于司機規(guī)定的內(nèi)容,可以證實被告劉某與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一種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上下級關系,而這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正是勞動合同、勞務合同、雇傭合同中所特有的關系,所以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賠償遭受的損失,但是均遭到被告拒絕,無奈之下,原告只好尋求司法救助,根據(jù)《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訴訟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917782.3元(已經(jīng)扣除被告伍某某已經(jīng)支付的27842元)并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未到庭未答辯。
被告伍某某辯稱,我方對于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嚴重不公,加重了我方的責任,嚴重偏袒、減輕了羅某方所承擔的責任,理由如下:(一)羅某的醉酒駕駛行為同時導致了其嚴重超速行駛及越過中心雙實線逆向行駛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其駕車越過中心雙實線逆行行駛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根本原因。(二)、我方所涉及的交通違法行為均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與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1、我方雇傭司機劉某在此次事故中的違法行為是持失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該行為屬于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只是超期換證問題,仍有駕駛資格,而不是無證駕駛。2、我方的車輛是某某公司雇請為某某公司專門運輸鐵礦的,裝礦的重量及時間均是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決定的,并且車輛裝好鐵礦后上述兩公司會將車輛車廂遮蓋上鎖,我方無法自行卸貨,且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到達目的地,遲到要進行扣運費處理;故在車輛超載運貨問題上上述兩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3、劉某駕駛的車輛無論是在慢速車道內(nèi)行駛或是在快速車道行駛均屬于正常行駛,根本不存在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4、車輛制動系統(tǒng)不合格、加高欄板均是一般的交通違法行為,并且不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必然因素。(三)、綜合上述羅某所涉及的交通違法行為均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必然、直接、根本的原因,應當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東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本次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上不公正的。因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本案中屬于民事證據(jù),為此,我方懇請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審查,重新劃分該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羅某方承擔該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二、我方認為乘坐粵LWQ733的乘客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他們均是羅某的親屬,他們明知羅某是醉酒駕車,非但不阻止羅某駕車,還要上車同乘,他們的行為屬于不當搭乘。即受害人與侵害人雙方均具有過失,均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三、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我方認為存在以下問題:1、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依據(jù)不足,我方認為應當按照農(nóng)村標準計算。2、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0元過高。3、原告主張辦理喪葬事宜誤工費5000元過高,我方認為應當按照農(nóng)村標準按3人7天計算,4、原告主張陳某某、陳某某撫養(yǎng)費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依據(jù)不足,應按照農(nóng)村標準計算。四、對于原告方所有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部分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內(nèi)賠償;仍不足部分,應當由對我方車輛負有日常安全管理責任的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某某公司、被告朱某某、被告羅某某及被告劉某與我方共負連帶賠償責任。五、我方在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支付了共計141000元的賠償款給受害方,該款應當在我方應承擔的責任中直接扣除;如有盈余原告方應當返還給我方。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辯稱,一、被告劉某無證駕駛,屬于交強險免責事由,應由侵權人自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我方無須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如要求我方直接向受害人賠償,則我方有權在同一訴訟中主張追償權,法院應一并審理。二、涉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經(jīng)認定“劉某持失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的事實,而“駕駛證有效期已經(jīng)屆滿”正是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約定的免責情形。我方已經(jīng)使用黑體字等醒目方式并以專門章節(jié)予以標識、提示,履行了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因此,對于原告直接主張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脑V求,應當依法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確認保險公司免責,由侵權人自行承擔。三、投保車輛粵PL0857號運載貨物超載,依照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及不計免賠附加險約定,應免除我方10%保險賠償額,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相關賠付。四、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中,我方無需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五、即使在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五人死亡,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限額應當平均分攤;且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交強險應實行分項限額制度。六、關于原告損失:原告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生活費依據(jù)不足、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偏高、原告主張的“辦理喪葬誤工費”過高。此外,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中存在與法律、事實不符的地方,請法庭依法核實后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本案中某某公司與車主之間為運輸合同關系,而非勞動、勞務或者雇傭關系,某某公司與肇事司機劉某無任何直接法律關系,某某公司對于涉案交通事故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一、本案中某某公司與肇事車主伍某某之間是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一)某某公司與伍某某之間形成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該運輸合同合法有效。首先,本案中車主伍某某作為具有貨物運輸資質(zhì)的經(jīng)營者,從某某公司承接鋼廠所采購的鐵礦粉運輸業(yè)務,其作為駕駛司機,自行提供承運車輛,在約定時間內(nèi),按照約定路線將鐵礦粉運至指定地點仙塘火車站,并根據(jù)運量按照約定單價按月結算費用。盡管雙方未簽訂書面運輸協(xié)議,但某某公司與伍某某之間法律關系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之規(guī)定,二者之間顯然已形成了事實上的運輸合同關系。其次,在某某公司與伍某某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中,某某公司為合法設立并存續(xù)的公司,其經(jīng)營范圍包括從事普通貨運,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同時,伍某某為具備運輸資質(zhì)的司機,擁有完成運輸業(yè)務的車輛(號牌為粵PL0857中型自卸貨車),其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從業(yè)資格證件》、《機動車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等所需的證照手續(xù),完全具備履行該運輸合同義務的主體資質(zhì)。合作完成承運業(yè)務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該運輸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二)某某公司與肇事司機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上下級關系”,不構成勞動合同、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關系。本案中,運輸車主自主承接貨物運輸業(yè)務,自行提供車輛,并負責車輛維修維護保養(yǎng)等,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然后根據(jù)運量結算運費。該事實過程完全符合運輸合同關系,而非上述三種法律關系:第一,運輸車主與某某公司雙方的地位平等并相互獨立,車主自行完成運輸工作,將礦產(chǎn)品運至指定地點,在此過程不受某某公司的管理,也無須服從任何“命令”;第二,運輸車主無需到某某公司上班,完全自主使用、管理運輸工具,可自行承接其他運輸業(yè)務;同時,在與某某公司運輸合作中,車主自主決定是否承攬運輸業(yè)務,以及自行安排運量,不受某某公司任何的控制和指揮;第三,運輸車主并非以雇員或員工身份從某某公司處獲得固定報酬或者工資,而是按照約定價格,根據(jù)實際完成的運輸量結算運費。至于某某公司為車主辦理《礦產(chǎn)品準運證》,該行為并不能證明二者之間成立勞動或者雇傭關系。一方面,辦理礦產(chǎn)準運證是某某公司作為運輸業(yè)務發(fā)包人對業(yè)務承攬人的運輸資質(zhì)審核手續(xù),車主提供完整有效的運輸資質(zhì)后,方能取得《礦產(chǎn)品準運證》;另一方面,該證的主要用途為運輸車輛進出某某礦區(qū)的憑證和開具裝礦單(車輛憑裝礦單裝運鐵礦粉),某某公司出具該證為運輸車輛完成順利裝運而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礦產(chǎn)品準運證》所載“司機須知”內(nèi)容為運礦流程告知以及履行運輸義務的注意事項及其違約責任,并非“規(guī)定”、“命令”性質(zhì)。綜上,在某某公司與車主伍某某之間已形成運輸合同關系,而且在該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某某公司已充分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包括審查車輛運營資質(zhì)、審查運輸車輛及司機的資質(zhì)、向車主告知《運礦須知》,提示安全注意事項(包括維護車輛運輸安全適運、不得超載、不得擅自變更運礦司機等)等,不存在任何過錯或過失。伍某某作為運輸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履行該運輸合同的過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中所產(chǎn)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責任應當由其本人及事故相關責任人承擔,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某某公司不承擔責任。二、本案肇事司機劉某不是運輸合同關系當事人,某某公司與劉某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jù)運輸業(yè)務的操作流程,運礦車輛及司機應當向某某公司提供全部的資質(zhì)證明,經(jīng)某某公司審核后,由車主與司機簽署承諾書,取得《礦產(chǎn)品準運證》后方可承接運礦業(yè)務。運輸業(yè)務只能由登記備案的固定司機和車輛完成,不得擅自變更,運礦須知及《礦產(chǎn)品準運證》對此都有明確載明。也就是說,該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僅限于某某與登記備案的司機之間,本案肇事司機劉某不是運輸合同關系當事人,某某公司與其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車主伍某某擅自更換粵PL0857號車輛司機,某某公司對此并不知情,相應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與某某公司無關。綜上所述,我方某某公司與車主之間形成運輸合同關系,某某公司與肇事司機劉某無任何直接法律關系,某某公司對于涉案交通事故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我方不是本案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我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三、原告主張的各項計算標準過高,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本案中,肇事貨車不是為我方運輸?shù)V產(chǎn),我方與劉某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原告申請將某某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某某公司作為本案被告主體不適格。具體答辯意見如下:一、某某公司不是肇事貨車所運輸?shù)V產(chǎn)的托運人,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運輸鐵礦產(chǎn)品,某某公司再將運輸業(yè)務發(fā)包給各車主。在此過程,某某公司與伍某某、劉某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肇事貨車所運輸?shù)V產(chǎn)為某某公司作為供方向需方湖南某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出售的鐵礦粉,根據(jù)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2014年度鐵礦石購銷合同》(編合同號為:銷DD-J-2014-08-1,下稱“《購銷合同》”)第七條3“汽車運輸由需方直接與某某公司簽訂鐵礦石汽車運輸合同,運輸費用由需方直接支付給某某公司”的約定可知,在該鐵礦買賣交易中,鐵礦粉運輸義務是由需方某某公司自行承擔,某某公司不負責貨物托運。上述《購銷合同》為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在該合同法律關系中,某某公司僅為貨物買方,不是貨物托運人亦不是承運人,與伍某某、劉某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二、某某公司對于運輸車輛無任何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管理職責或義務。根據(jù)《購銷合同》的約定,某某公司僅作為供方提供符合約定的鐵礦產(chǎn)品,交貨地點約定在某某公司的礦區(qū),某某公司僅提供礦區(qū)內(nèi)的場地給某某公司裝載運輸。某某公司既不是托運人,又不承運人,對礦區(qū)場地內(nèi)該鐵礦產(chǎn)品的運輸無控制權與管理權,對于鐵礦產(chǎn)品何時運輸、由誰承運、運輸方式、運量等運輸事宜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知曉。為保障礦區(qū)的生產(chǎn)秩序與安全,運輸車輛需接受某某公司的指揮引導,到達指定的運礦地點裝礦,該過程并不形成所謂的“管理與被管理”。礦產(chǎn)品裝載由機械化完成,具體的裝載量、分幾次運載由司機自行決定。某某公司對于車輛狀況、核載重量以及運輸車輛是否超載運輸?shù)惹闆r并不具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管理義務。至于某某公司為各運礦車輛辦理的《礦產(chǎn)品準運證》,該準運證對于某某公司而言,僅作為運輸車輛進出礦區(qū)和開裝礦單的憑證,供某某公司管理進出車輛的“身份”,并不代表某某公司和準運人或準運車輛之間形成隸屬法律關系,某某公司對司機的運輸資質(zhì)、準運車輛的安全性能等運輸情況不具有管理的職責。綜上所述,被告某某公司與伍某某、劉某之間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某某公司對于運輸車輛無任何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管理職責或義務。某某公司與涉案交通事故無法律上利害關系,被告不是本案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朱某某辯稱,1、我方與粵PL0857貨車車主伍某某之間不存在支配、控制、管理的從屬、人身依附關系,我方知悉某某公司需要有運輸許可的車輛提供運輸服務后,將該運輸業(yè)務信息提供給包括伍某某在內(nèi)的其他車主,僅收取一定份額的服務費用,該服務費用其實是居間服務費用。1、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劉某作為伍某某的雇員,劉某與某某公司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上下關系。本案中,伍某某在接到某某公司的運輸通知后,完全是按自身的安排考慮是否為某某提供運輸服務的。某某公司與伍某某的運費結算方式是以每批次運輸貨物的量(噸)計算的,而不是采取以日、月計算固定報酬,伍某某的運費是由某某公司支付的,并不是由我方朱某某支付的。2、我方并不認識粵PL0857貨車的駕駛司機劉某,更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合意、意思聯(lián)系及向劉某支付報酬的事實。3、我方對原告請求的損害賠償金數(shù)額有異議。(1)、對死亡賠償金的異議。原告主張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證據(jù)不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死亡賠償金應以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算標準。(2)、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持異議。本案原告要求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我方請求結合本案實際案情和當?shù)厣钏?,予以減少精神撫慰金數(shù)額。(3)、對辦理喪葬誤工費的異議。費用偏高,請求法院予以減少該項費用數(shù)額。(4)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按照農(nóng)村標準計算。綜上,我方與本案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依法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
被告劉某、羅某某未到庭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17時15分,被告劉某駕駛粵PL0857號中型自卸貨車從某某鐵礦拉礦經(jīng)205國道往東源縣仙塘鎮(zhèn)方向行駛,在行駛至東源縣燈塔鎮(zhèn)下圍路段時,遇相對方向由羅某駕駛的粵LWQ733號小車(搭載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越過中心雙實線,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羅某、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5人當場死亡及兩車損壞的較大交通事故。東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東公交認字(交管)(2014)第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劉某持失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超期換證6個月)、運載貨物超載(核載4.5噸,實載25噸,超載455.55%)、車輛安全技術性能不合格(經(jīng)鑒定車輛制動系統(tǒng)不合格)、駕車超速行駛(限速60公里每小時,碰撞前速度60.80公里每小時,超速1.33%)、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在道路快車道行駛)且該車還存在車廂加高欄板,羅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經(jīng)二次檢驗,第一次酒精含量檢驗為126.72MG/100ml,第二次酒精含量重檢為121.9MG/100ml)、駕車越過雙實線、駕車超速行駛(限速60公里每小時,碰撞前速度95.72公里每小時,超速59.53%),劉某駕車違反《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羅某駕車違反《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雙方過錯行為在此事故中所發(fā)生的作用相當,根據(jù)《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認定劉某、羅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無責任。
受害人陳某某,****年**月**日出生,屬農(nóng)村戶籍,2010年9月至2014年1月在河源市源城區(qū)某某國學幼兒園工作,有固定收入,居住在河源市區(qū)。受害人陳某某的父親陳某某于****年**月出生,撫養(yǎng)年限為17年,共有兩個撫養(yǎng)人。受害人陳某某女兒陳某某出生于****年**月,撫養(yǎng)年限為10年。受害人陳某某的女兒陳某某出生于****年**月,撫養(yǎng)年限為4年,上述被撫養(yǎng)人均屬農(nóng)村戶籍。陳某某和陳某某在河源市區(qū)學校讀書,并居住在市區(qū)。
粵PL0857號中型自卸貨車的登記所有人是被告伍某某,被告劉某系被告伍某某聘請的司機,發(fā)生事故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被告劉某發(fā)生事故時機動車駕駛證已超期6個月未換證。粵PL0857號中型自卸貨車車輛有改裝,車廂加高欄板,車輛經(jīng)檢驗為制動系統(tǒng)不合格,且發(fā)生事故時運載鐵礦為25噸,該車核載為4.5噸,超載455.55%。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伍某某向5名受害者家屬共支付了141000元賠償款,其中支付原告方27842元喪葬費。粵PL0857號中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并且購買了不計免賠率,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仍處于保險期限內(nèi)。
被告伍某某所有的粵PL0857號中型自卸貨車所運輸?shù)V產(chǎn)為某某公司作為供貨方向需貨方湖南某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某某公司”)出售的鐵礦粉,根據(jù)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簽訂《鐵礦石購銷合同》,約定:某某公司提供礦區(qū)內(nèi)場地給華凌公司裝載運輸,運輸車輛需接受某某公司的指揮引導,在指定地點裝礦,第七條3“汽車運輸由需方直接與某某公司簽訂鐵礦石汽車運輸合同,運輸費用由需方直接支付給某某公司”。由于某某公司的運輸車輛不足不能滿足某某公司運輸需求,故其聯(lián)系被告朱某某、羅某某兩人(屬于個人,無任何相關道路運輸資質(zhì)),由被告朱某某、羅某某兩人召集社會車輛傳遞運輸運礦信息。被告朱某某、羅某某兩人從中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社會車輛與某某公司簽訂運輸管理結算協(xié)議,按照運輸量按約定單價按月結算費用。
被告伍某某所有粵PL0857號中型自卸貨車由被告朱某某、羅某某介紹而為某某物流配送公司運輸鐵礦。被告伍某某提供車輛相關資料給某某公司,由某某公司對相關資質(zhì)審查后發(fā)放某某公司礦產(chǎn)準運證給伍某某運輸?shù)V產(chǎn),只有辦理了準運證的車輛才能收到被告朱某某、羅某某轉(zhuǎn)發(fā)的運礦信息。在伍某某準運證中,伍某某車的運輸線路為某某至仙塘。某某公司發(fā)放礦產(chǎn)品準運證的同時發(fā)放司機須知,司機須知注明:持證開裝礦產(chǎn),服從調(diào)度指揮,在運礦途中不得卸礦、偷礦、摻水、調(diào)包,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賠償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由稽查隊吊扣礦產(chǎn)品準運證,河源線在礦山過磅后3小時到達仙塘貨場,每次遲到超過1小時扣發(fā)運費200元,如遇車輛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到達目的地,必須及時電話通報稽查隊。二十天之內(nèi),沒有正當理由,不參加運礦,某某電腦自動鎖機,準運證作廢。伍某某將實際是其名字的準運證交由被告劉某駕駛車輛進出礦區(qū)進行運輸。該運輸過程中,運礦車憑礦產(chǎn)準運證進入某某礦區(qū),某某公司在車輛進入礦區(qū)裝載礦產(chǎn)時沒有對車輛進行核實。運礦車輛進入礦區(qū)后過磅確定重量,由某某公司員工輔助機械裝載。本次事故發(fā)生時,粵PL0857號中型自卸貨車裝車量為25噸(核載量為4.5噸)。車輛裝好鐵礦后,運礦車車主收取出倉單,某某公司將運礦車輛車廂遮蓋上鎖,之后車主憑出倉單駛出礦區(qū)。在從某某鐵礦區(qū)到仙塘鎮(zhèn)礦區(qū)的過程中,運輸車途中不能自行卸貨,且要在規(guī)定的3個小時的時間到達目的地,遲到要進行扣運費處理,并且運輸過程中由某某公司設立的各個稽查隊全程監(jiān)控。礦產(chǎn)運輸?shù)竭_目的地仙塘鎮(zhèn)礦區(qū)后,由某某公司查收,由某某公司出具收貨單證明。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被告伍某某身份信息、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火化證明、教職工聘用合同、工資簽名表、保險手冊、房地產(chǎn)證、戶口登記簿、河源市第一小學證明及學生證、河源市第一中學證明及學生綜合情況報告單、礦產(chǎn)品準運證、詢問筆錄、河源市某某政府關于河源市東源縣“2.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結案的批復、案例、被告伍某某提供的身份證、收條、詢問筆錄、礦產(chǎn)品準運證、出倉過磅單、河源市某某政府關于河源市東源縣“2.10”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結案的批復、某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運礦流程、結算單、照片、詢問筆錄(河源市安監(jiān)局)、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某某公司)、運礦須知及承諾書、礦產(chǎn)品準運證、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伍某某)、駕駛證(伍某某)、行駛證、被告廣東某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度鐵礦石購銷合同》,及本院開庭筆錄等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jù)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東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東公交認字(交管)(2014)第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經(jīng)過及成因作出了認定,認定劉某、羅某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無責任。該認定書程序合法,責任明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爭議焦點為:1、原告的各項損失的計算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2、本案交通事故責任是否應當重新劃分;3、被告之間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依據(jù)《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原則和項目及按《廣東省2013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確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604534.20元。陳某某雖屬農(nóng)戶籍,但事故前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另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死者陳某某為城鎮(zhèn)戶籍,故本次事故5名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全部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20年為604534.20元(30226.71元/年×20年)。
2、原告主張喪葬費27842元,按照《廣東省2013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計算為28200.50元(56401元/年÷2),原告主張按照55684元/年計算為27842元是對其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支持。
3、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因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陳某某死亡,確實給原告造成了精神傷害,原告要求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既合乎情理,也于法有據(jù),被告方應當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支持。
4、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1135.95元。原告請求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000元,考慮本案實際情況,酌情予以3人7天,因原告未提供相關人員相應收入證明,故按照國有同行業(yè)“農(nóng)村”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其誤工費為1135.95元(19744元/年÷365天×3人×7天)。
5、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250068.46元。受害人陳某某有陳某某、陳某某、陳某某3個被撫養(yǎng)人,受害人陳某某父親陳某某于1951年6月出生,撫養(yǎng)年限為17年,共有兩個撫養(yǎng)人。受害人陳某某女兒陳某某出生于2006年4月,撫養(yǎng)年限為10年。受害人陳某某的女兒陳某某出生于2000年10月,撫養(yǎng)年限為4年,陳某某和陳某某各共有兩個撫養(yǎng)人,上述被撫養(yǎng)人均屬農(nóng)村戶籍。陳某某和陳某某在河源市區(qū)學校讀書,并居住在市區(qū)。原告主張陳某某和陳某某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故應按比例分階段計算,前10年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總額已超22396.35元,撫養(yǎng)費總額為250068.46元(22396.35元/年×10年+7458.56元/年×7年÷2人】
原告上述各項損失共計933580.61元。
二、關于本案交通事故責任是否應當重新劃分的問題。
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已經(jīng)由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況且本案肇事司機劉某已經(jīng)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刑事案件判決已經(jīng)生效,故本案交通事故責任無需重新劃分。被告伍某某提出交通事故責任重新劃分問題,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關于各被告之間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問題,該爭議焦點涉及以下幾個問題:1、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關于免賠的主張是否應當?shù)玫街С郑?、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廣東某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羅某某是否需要承擔本案賠償責任;3、受害人陳某某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是否應當減輕受害人羅某方的賠償責任。
被告劉某與被告伍某某是雇傭關系,發(fā)生事故時屬履行職務行為,劉某的賠償責任應由雇主伍某某承擔。
關于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提出免責問題。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未提供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等相關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盡到提示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chǎn)生效力,且被告劉某是持有駕駛證,只是超期未換新證,與無證駕駛是有本質(zhì)上的區(qū)別,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才應當注銷相關機動車駕駛證,本案被告劉某雖超期未換新證,但時間不足一年,在此期間內(nèi),被告劉某仍然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綜上,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應依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關于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廣東某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朱某某、羅某某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問題。
交通警察部門認定被告劉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理由是劉某持失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運載貨物超載、車輛安全技術性能不合格(經(jīng)鑒定車輛制動系統(tǒng)不合格)、車廂加高欄板等,雖然伍某某與某某公司形成的是運輸合同的關系,但在運輸過程中由某某公司審查運輸資質(zhì)發(fā)放準運憑證,車主按照某某公司的所規(guī)定線路及時間運輸,無合理理由不能拒載,路途中間超載亦不能卸載,實際上受某某公司的調(diào)度、安排,接受某某公司的管理,某某公司其對車輛安全性能不合格及超載存在管理上的疏忽過失,而車輛裝載礦產(chǎn)是某某公司負責裝載,運輸車輛需接受某某公司的指揮引導,某某公司在明知肇事車輛的核定裝載量的情況下仍然超量裝載,且肇事車輛裝載完畢后沿途均由某某公司全程監(jiān)管,亦有管理上的過錯。在車輛超載運貨問題上,上述兩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過錯,應減輕伍某某所應承擔的責任,根據(jù)《最高某某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某某公司對被告伍某某所應承擔賠償責任部分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對被告伍某某所應承擔賠償責任部分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因被告朱某某、羅某某在本案中只是居間提供信息,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存在過錯,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受害人陳某某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是否應當減輕受害人羅某方的賠償責任問題。
根據(jù)《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某某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及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之一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以侵權人是否具有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必備條件,同時,如果被侵權人自身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酒后駕駛對本車人員及本車以外的其他人員、財產(chǎn)具有極大危害性,這已成為社會普遍共識。應當指出,禁止酒后駕駛,既是駕駛員負有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對乘車人的應然要求,即乘車人在明知駕駛員酒后駕駛的情況下,出于最大限度照顧自己、注意自己的財產(chǎn)和人身安全的義務,應當對駕駛員駕車行為進行勸阻或者拒絕乘車。具體到本次交通事故而言,受害人陳某某在明知羅某酒后駕車的情況下,仍搭乘羅某車輛,自身具有過錯,應相應減輕侵權人的侵權責任。綜合考慮本次事故的成因及侵權人、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由受害人陳某某自負對羅某承擔責任部分的30%的責任。羅某是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故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被告羅某某、田某某在繼承羅某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上述損失共計933580.61元,因本次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保險額應合理分配,先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2000元,剩余部分911580.61元(933580.61元-22000元),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被告羅某某、田某某在繼承羅某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原告承擔賠償319053.21元(911580.61元×50%×70%)。被告伍某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比例50%即455290.3元(911580.61元×50%)向原告賠償,該款直接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元限額內(nèi)賠付100000元,剩余355790.3元(455290.3元-100000元)由被告伍某某賠償原告,對被告伍某某向原告賠償部分,由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對被告伍某某所應承擔賠償責任部分承擔30%賠償責任即106737.09元(355790.3元×30%),由被告廣東某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伍某某所應承擔賠償責任部分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71158.06元(355790.3元×20%)。剩余部分177895.15元(355790.3元-106737.09元-71158.06元)由被告伍某某承擔,被告伍某某已經(jīng)支付27842元,被告伍某某仍應賠償原告150053.15元(177895.15元-27842元)。被告朱某某、羅某某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劉某、羅某某經(jīng)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可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某某共和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某某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一條,《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2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00000元,共計122000元;
二、被告伍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nèi)向原告賠償150053.15元;
三、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nèi)向原告賠償106737.09元;
四、被告廣東某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nèi)向原告賠償71158.06元;
五、被告羅某某、田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繼承羅某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319053.21元;
六、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賠償款匯至東源縣某某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978元,由原告陳某某、游某某、陳某某、陳某某共同負擔1738元,由被告伍某某負擔4200元,由被告羅某某、田某某共同負擔4540元,由被告連平縣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負擔1500元,由被告廣東某某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源市中級某某法院。
審 判 長 李衍軍
審 判 員 曹秀芹
代理審判員 曾曉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刁筱凡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