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5-29閱讀量:(1644)
王某某與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民事判決書
(2014)蕪民一初字第00132號
原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徽省蕪湖縣人,個體經(jīng)商,身份證住址廣州市番禺區(qū)大石鎮(zhèn)某某家園某某樓C座304房。
被告: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安徽省蕪湖縣人,個體經(jīng)商。
委托代理人:潘祖軍,安徽申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徐璜,安徽申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小兵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祖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3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用于蕪湖縣某某自來水廠資金周轉(zhuǎn),并辦理了相關借款手續(xù)。以上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未歸還。請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原告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王某某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2、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3、借條復印件一份,以證明原告與被告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被告欠款本金數(shù)額。
4、借款合同復印件、借條各一份,以證明后某某本來是欠郭某某十萬元現(xiàn)金,后至期未能歸還。因其欠郭的錢是本案原告經(jīng)手的,本案原告將此十萬元歸還郭某某后,要求本案被告寫了一張欠條,即本原告提交的證據(jù)3。
被告后某某辯稱,被告雖然在2013年3月26日的借條上簽了字,但其并沒有收到原告所述的十萬元現(xiàn)金;原告當庭提交的借款合同,與被告沒有關聯(lián)性。被告沒有收到郭某某的任何債權(quán)轉(zhuǎn)讓通知,也沒有看到任何關于郭某某授權(quán)給本案原告的委托書,故原告訴訟不合法。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3月31日,郭某某與后某某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后某某向郭某某借款10萬元,期限為三個月,此借款只能用于資金周轉(zhuǎn),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進行違法活動。后某某即向郭某某出具《借據(jù)》一張,載明借到郭某某人民幣10萬元整,將于2011年6月31日前歸還,逾期違約金按每日3‰計算,款子用于自來水廠。2013年3月26日,后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用于蕪湖縣某某自來水廠資金周轉(zhuǎn)。王某某將10萬元給付郭某某。后王某某向后某某多次催討,后某某至今未歸還。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王某某對后某某的債權(quán),有后某某出具給王某某的借條為證,對此債務后某某理應及時歸還。后某某稱其對此債權(quán)轉(zhuǎn)讓一無所知,與其出具給王某某借條這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引起本案糾紛系因后某某未能按時還款所致,故后某某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綜上所述,為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王某某借款10萬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1070元,合計2220元,由被告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當事人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上訴費或提交上訴費緩、減、免申請。如在七日內(nèi)既不交納上訴費,也不提交訴訟費緩、減、免申請的,本院按當事人不上訴處理。
審判員 吳小兵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書記員 黃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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