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吳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17閱讀量:(1546)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梅民初字第1404號
原告黃某某。
被告吳某某。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相識,于2011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榍案星橐话?,婚后,由于認識時間短,缺乏了解,被告不務正業(yè),無所事事,還參與賭博,導致雙方經常發(fā)生爭吵。2012年4月,被告與原告失去聯(lián)系,至今去向不明,雙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經慎重考慮,認為雙方已無法維持婚姻,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準予原、被告離婚,并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吳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識,于2011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榍?,由于雙方接觸少,彼此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因原告工作性質及被告不務正業(yè)等問題,雙方經常發(fā)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2012年4月,被告擅自離家出走,雙方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
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明。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故對上述事實及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足夠了解即草率結婚,婚姻基礎較弱,婚后,因原告工作性質及被告不務正業(yè)等問題,導致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無法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2年4月擅自離家出走,雙方分居生活至今已二年多,應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黃某某與被告吳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5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戴麗英
代理審判員 余金花
人民陪審員 劉春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楊 力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