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石某某與洪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18閱讀量:(1337)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思民初字第5747號
原告石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廈門市思明區(qū)。
委托代理人廖加雅、劉歡,福建九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廈門市思明區(qū)。
原告石某某與被告洪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林晞吟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加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洪某某簽收傳票后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不到庭調解。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經自由戀愛并于1969年12月17日登記結婚?;楹笊蛔右慌?。沒想到在兒子八個月起,被告就開始無故辱罵、毆打原告,原告多次被打至身體淤青、血腫。親朋好友、同事領導也曾多次對被告批評教育,始終效果不大?,F本該三代同堂、共享天倫,但被告卻完全沒有收斂,反而變本加厲,多次在家人面前對原告拳腳相加,原告因此數次受傷,子女多次勸解也收效甚微。被告的暴力行為不僅對原告身體造成了嚴重傷害,精神上也造成了嚴重摧殘,雙方的婚姻關系確實已無法繼續(xù)維持。懇請法院考慮原告幾十年來所遭受的痛苦,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洪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石某某與被告洪某某原為建筑工程公司職工,經自由戀愛于1969年12月17日申請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陳某婚字0.10號)?;楹箅p方生育一子一女洪某某、一女洪某,均已成年。原告于2010年10月25日因右肘關節(jié)受疼痛到醫(yī)院檢查。2011年12月18日,原告因左上臉淤血、右腕下淤血至醫(yī)院治療。原告于2014年3月15日、2014年3月18日因關皮血腫、胸外傷等至醫(yī)院治療,主訴:被人打傷。本案審理中,洪某某、洪某出庭作證,證明被告長期毆打原告及近期仍毆打原告致傷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人員基本信息、常住戶口登記卡、三明市某某區(qū)檔案館存檔資料、病歷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不接受調解,應視為其自愿放棄在本案的訴訟權利,本院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確認。被告長期毆打原告,原、被告子女也出庭作證證明以上事實,被告的行為致原告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石某某與被告洪某某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123元,由原告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晞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呂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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