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6-18閱讀量:(6695)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湖刑初字第576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26歲。2014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廈門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劉歡、廖加雅,福建九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湖檢公訴刑訴(2014)12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洪祖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劉歡、廖加雅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
2013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黃某在本市湖里區(qū)某某社某某號507室暫住處,使用FTP軟件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上傳“badashu.com”淫穢色情網(wǎng)站(某某網(wǎng)站),提供視頻489個、圖片292件等信息,供人免費瀏覽和下載。2013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黃某與昵稱“旺旺”的QQ網(wǎng)友(另案處理)合作上傳“www38.com”、“www.yok3.com”、“www.ec89.com”三個淫穢色情網(wǎng)站。被告人黃某利用上述網(wǎng)站對外承接“充氣娃娃”、“小姐上門服務”等廣告,收取廣告費。經(jīng)廈門市公安局鑒定,上述視頻489個、圖片292件屬于淫穢物品。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黃某在某某社某某號507室暫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其罪行。
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與辯解,提取筆錄、提取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廈門市公安局淫穢物品鑒定書,遠程勘驗筆錄、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淫穢物品,其中淫穢視頻489個、淫穢圖片292件,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行為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黃某的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黃某雖以牟利為目的,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但其違法所得未達到10000元,不能因此認定被告人黃某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3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黃某在廈門市湖里區(qū)某某社某某號507室暫住處,使用FTP軟件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上傳“badashu.com”淫穢色情網(wǎng)站(“某某”網(wǎng)站),提供視頻文件489個、圖片292件等信息,供人免費瀏覽和下載。同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黃某與昵稱“旺旺”的QQ網(wǎng)友(另案處理)合作上傳“www38.com”、“www.yok3.com”、“www.ec89.com”三個淫穢色情網(wǎng)站。被告人黃某利用上述網(wǎng)站對外承接“充氣娃娃”、“小姐上門服務”等廣告,已收取廣告費人民幣4700元。經(jīng)廈門市公安局鑒定,上述視頻489個、圖片292件屬于淫穢物品。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黃某在其上述暫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當場被查獲作案工具電腦主機1臺(黑色外殼,有“某某”字樣),該電腦主機現(xiàn)暫扣于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治安大隊。其到案后如實了供述自己的上述行為。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電子證據(jù)清單,淫穢物品鑒定書,遠程勘驗筆錄、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作案現(xiàn)場及贓物照片、勘驗光盤,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淫穢物品,其中淫穢視頻文件489個、淫穢圖片292件,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亦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關于其行為不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黃某的供述與在案的電子證據(jù)檢查筆錄、遠程勘驗筆錄、勘驗光盤等能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黃某利用上傳的色情網(wǎng)站對外承接廣告,收取廣告費,其行為應認定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的上述辯解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均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罰金應當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暫扣于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治安大隊的作案工具電腦主機1臺(黑色外殼,有“某某”字樣),予以沒收。
三、追繳被告人黃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70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國樹
人民陪審員 葉鳳林
人民陪審員 宇 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代 書記員 陳 森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