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7-02閱讀量:(1248)
河北省某某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灤民初字第833號
原告趙某某,河北省某某縣人。
委托代理人魏思夢,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市民,河北省某某縣人,住某某縣。
被告劉某某,河北省某某縣人,住某某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新建東路南側28號樓4單元407室。
被告劉某某,河北省某某縣人。
被告劉某某,河北省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劉某某贍養(yǎng)糾紛一案,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趙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00元,減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審判員 張連軍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林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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